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創新對策
財經視線
作者:王曉 趙潔
不良資產占比已成為評價商業銀行競爭實力的重要指標之一,換言之,提高不良資產的處置效率已是當下商業銀行提升競爭力的主要手段之一。資產證券化是全球銀行業普遍采用的新型金融產品,自在我國試點啟動至今取得了驚人的發展,截至2014年底,我國銀行業發行了2770億資產證券化產品。然而,不良資產證券化在我國,乃至全球的實踐進程都相對緩慢,基於此,本文將圍繞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創新對策展開研究。
不良資產證券化發展回顧
美國早在19世紀80年代末就開始了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現已發展成為了全球不良資產證券的最大發行國。由於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直到2001年《信托法》的出台,我國金融業才展開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探索。
信達公司於2003年與德意誌銀行簽訂的不良資產處置合作協議標誌著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起點,通過資產證券化與分包等形式,信達公司將25億不良資產以證券的形式發行到境外市場,以德意誌銀行豐富的資產證券化經驗及其管理、技術、戰略等資源為基礎,實現了不良資產的最佳處置效果。隨後,不同於信達公司的境外不良資產證券化,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工商銀行寧波分行先後展開了不良資產證券化在國內的實踐。其中,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創新性的推出了不良資產處置信托分層項目,發行了16億元的資產支持證券;工商銀行寧波分行以抵押和擔保資產為基礎資產池,采取信托的方式發行了26.19億不良資產支持證券。自2005年開始,我國密集的出台了一係列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政策,並真正意義上的展開了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2006年由中國信貸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由中國銀行作為資金保管機構的“東元2006-1”產品,以及由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由民生銀行作為資金保管機構的“信元2006-1”產品,是我國銀行業真正意義上首次參與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實施障礙
(一)產權製度模糊
現階段,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最普遍采用信托的模式實現,而根據《信托法》的規定,委托人僅僅隻是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而並非轉移給受托人,雖然對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做出了規定,但並沒有明確委托資產的所有權。另外,由於我國的產權製度改革仍在進行中,而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中國有資產的比重相對較大,此類資產通常難以真正實現出售。換言之,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產權製度的模糊性決定了真正出售的難以實現性。也正因如此,商業銀行並不能通過不良資產證券化將風險轉移出去,不能實現規避風險、增加資產流動性的根本目的。
(二)交易市場低效
1.難以調節市場供求。市場作為“隱形的手”,具備調節供求、調節市場價格的功能,然而不良資產證券化市場卻並沒有實現其應有的功能。一方麵,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市場尚處在試點階段,並沒有真正建立起有效的二級市場,因此,投資者在購買不良資產轉化的證券產品後隻能選擇持有至到期日,換言之,投資者所持有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本身缺乏流動性,因而此類產品的回報率通常較高,即低效的不良資產證券化市場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的發行成本。另一方麵,我國現有的資產管理公司多為國有性質的公司,有了政府的擔保投資者麵臨的風險就很小,是故整個市場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需求相對充足。但從長遠來看,政府不可能一直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擔保,一旦此類產品真正的風險被暴露出來,市場需求勢必會顯著下滑,這一現象與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市場投資主體的數量與規模較小直接相關,同樣也反映出了該產品市場的低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