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外貿易政策演變中的政府行為
製度建設
作者:丁宇 塗明亮
對外貿易政策與政府行為的概況及製約因素
國際貿易作為一種經濟活動,存在著國家政府對國際貿易活動進行政策幹預的現象。作為影響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一種方式,政府實施對外貿易政策以更好的調節和管理外貿活動。國家製定貿易政策的基點是為了獲得國家利益。即使是對國際貿易政策中政府行為的探討,也同樣是從國家利益著手,才能準確地把握國際貿易中政府有所作為的原因。
(一)對外貿易政策與政府行為的簡要考察
對外貿易政策是一國政府在其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的總目標下,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對對外貿易活動進行管理和調節的行為(薛榮久,2008)。它體現一國對外經濟和政治關係的總政策。對外貿易政策反映了一國的政府行為,政府通過製定並管理外貿政策來調節外貿活動。
政府行為,是指政府以及政府公職人員利用公共權力,發揮政府公共管理職能,同外界環境互相作用,在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過程中所形成的行為。
在對外貿易政策的選用中體現了國家利益,而政府正是此利益的依托和維護者。所以,貿易政策的選擇和實施必然帶有政府行為的深深烙印。在當下的格局下,世界貿易自由化發展迅速,界定外貿政策中的政府行為勢在必行,而且世貿作為規範國際貿易的組織也禁止政府行為的“肆意”和“放縱”。對於政府行為的基本原則,劉光溪認為應該是“有所為有所不為”(饒征,2006)。
(二)基於中國對外貿易政策運行中政府行為的製約因素分析
外貿活動的主體是對外經貿活動中的企業和個人。在國際貿易中這些企業和個人分別屬於不同的國家。貿易政策的製定者以國家的整體利益為中心,地位和自主權也因國家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國家是擁有自己自主收益的國際貿易的主體。從國家之間的政治和經濟關係的角度來看,國際貿易反映主權國家之間的經濟政治關係。貿易政策反映在國際政治和經濟關係,是國家外交政策的關鍵組成部分。國家作為外貿的掌控者既能運用政府行為與其他國家開拓貿易市場,又可以製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貿易政策。在外貿政策中的政府行為,與經濟發展和國家經濟實力的一個特定階段有關。當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受非經濟因素的製約,如政治、社會意識形態、國情等。
1.國家利益對貿易政策的影響。國際貿易作為一種經濟活動,存在著國家政府對國際貿易活動進行政策幹預的現象。國家製定貿易政策的基點是為了獲得國家利益。現代國際關係和國家政府的權利在國際法中成為國家經濟利益的主要機構的實施和維護者。此外,政府隻有以其經濟、民族、國家的利益為基礎。正如美國首任總統華盛頓所指出的一樣:“除了國家利益別指望政府能在其他的基礎上采取行動,政府無權那樣做”(肖順武,2008)。發展中國家更要加強這個觀念,通過外貿活動中的政府幹預和控製來保護國家的經濟利益。
在現實中,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對外貿易政策選擇的不同正反映了其國家利益的訴求。發達國家一般都選擇自由化程度較高的貿易政策,如在烏拉圭回合中,發達國家的大部分關稅減讓規定從1995年起開始的5年內完成,平均關稅率從6.3%降低到3.8%;享受發達國家免稅待遇的進口工業品的價值比重從20%上升至44%。這種貿易政策為其營造了更開放的國際市場,實現了對外貿易推動經濟發展的作用。發展中國家為了實現工業化,其貿易政策一方麵要支持本國初級產品的出口從而獲得所需的外彙與技術;另一方麵還要提供本國需要的生產資料和市場空間。所以,發展中國家一般都選擇保護貿易的外貿政策,這是為了實現工業化的國家利益。
2.國家利益集團因素的影響。正如樊剛所說:改革本身就是經濟激勵的過程,也就必定會造成利益的重組。個人經濟體製轉型擺脫“道德人”的行為特征,從而使“經濟人”的特征越來越明顯,這就為利益集團對外貿易政策中政府行為產生影響奠定了基礎。
很多國家國際貿易政策的選擇出現失誤,恰好是受利益集團的影響。在民族國家的框架下,國家利益是超越一切的,但是民族國家是人的“集合體”,是各種不同利益取向“集團”的“集合體”,看起來,一些利益集團十分強調國家利益,而實際上卻是以“國家利益”的名義,謀取“集團”利益;這樣一些“分利聯盟”的存在,往往要通過集體行動來增加自己的利益,但其結果卻是以損害國家整體利益或弱勢團體利益為代價的(任勤,2006)。一些強勢集團的政策選擇,雖然會在總體上造成巨大的損失,但是分攤到各個受損者的身上卻是微不足道的,或者雖然損失比較大,但是由於個人抵製成本太高得不償失,因而放棄抵製,排除了這類政策被否定的可能性。
3.政府職能轉變的影響。對於外貿政策中的政府行為而言,政府職能部門對其造成重大影響。政府職能部門是外貿政策的製定和執行者。政府部門追求的功效,平時主要體現為他們的“服務”對象的威信和作用力。各個職能部門成員會向政府提議設置貿易障礙,保護自己地方的利益,限製外來競爭,從而向外人證明他們的稱職。
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一些地方政府和企業,經常與屬於“兄弟”的本國的其他地方政府及企業競爭從而獲得更多的市場占有率。有時甚至與外商聯手來進行市場競爭,限製本國地方政府及企業對市場的加入。筆者認為“兄弟競爭”的現象,與政府的行為息息相關,政府職能的轉變和責任更是其重要的影響因素。要避免“兄弟競爭”這一現象,需要轉變政府職能,改革政府體製,加強各級政府的責任,通過製度和政策行動來發揮持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