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信息產品的產品責任(1 / 3)

論信息產品的產品責任

製度建設

作者:胡蘭玲

信息時代最大的特點是信息能夠產生價值,及時掌控信息並加以有效利用,就會使信息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處於因信息優勢帶來的領先地位。信息產品雖然與傳統產品不同,但誰也不能否認信息產品是產品的種類之一。

信息產品的界定

目前法學界對信息產品並沒有統一的界定。在國外,信息產品的範圍主要包括書刊、地圖、音像製品、電腦軟件等,均屬於人類智力活動的產物。與一般產品相比較來看,信息產品具備較多的技術性要求。國內學者從不同角度對信息產品進行了定義,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將信息產品稱之為“智力產品”,認為“智力產品是指人們通過信息加工活動批量生產,並投入流通用於銷售的、以一定的物質載體形式表現出來的智力成果”(戴浩然,2002),該觀點著重強調智力活動在生產過程中的特點,突出了生產過程中智力活動的特性。第二種觀點認為信息產品“是以智力成果為內容的,經過電子或非電子的手段進行勞動加工的,用於流通,進行銷售和使用的信息工作成品”(周顯誌、葉丹,2005),何為信息工作呢,該定義中並未進行解釋,隻強調了信息產品具有交換性。第三種觀點認為“智力產品是人們通過信息加工活動批量生產複製,並投入流通領域,用於銷售的、以一定的物質載體形式表現出來的智力成果”(黃珈庚、過春霞,2003)。以上三種觀點的共同之處是都強調了信息產品的創造性和流通性。因此,從信息產品的特點出發,可將信息產品界定為:信息產品是指人們通過信息加工活動進行創造,用於銷售的、以各種信息為主要內容、並以一定的物質載體形式表現出來的智力成果。

(一)信息產品的特點

信息產品之所以被稱為產品,它當然具備一般產品所應有的共性:如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是人類勞動的產物,具有可識別性、流通性等。但作為特殊產品的信息產品又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在載體上,信息產品與一般產品有別。一般產品通常指的是動產、不動產等有形產品,而信息產品是無形的智力產品,其關鍵要素是信息,信息產品是以智力活動和信息為內容的產品。與有形產品不同,其具有無形性,因此其隻能是通過一定的載體、一定的符號係統表現出來,並存儲在一定介質上的特殊產品,是智力成果物質化、載體化後的結果。載體的表現形式並不影響其內容和特性。

2.在內容上,信息產品是通過智力成果載體表現出來、以信息為內容的產品。內容與載體就是內容與形式的關係,二者間之所以建立聯係,目的是便於流通或使用。信息產品的流通,當然可以與普通物品一樣通過締結契約的方式來進行交易,但該交易本身還具有精神性,這恰恰反映了信息產品最本質的特性。同一信息可以以不同的載體為形式呈現出來,但其在內容上或精神性方麵是沒有變化的,也就是說,關於其內部的精神性的東西不會改變。

3.在使用上,信息產品具有共享性、非消耗性與易複製性。信息產品作為進入交易市場流通的產品,在使用中並不產生損耗,其使用價值既不會減少,也不會消失,且可以被多人、多次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單獨或共享使用,具有明顯的共享性、非消耗性和反複使用性。同時,信息產品的載體多樣,複印件、掃描儀、攝錄儀等電子設備的出現,印刷技術和互聯網的發達更促進了信息產品能夠跨越時空限製、迅速複製與傳播。

4.在傳播上,信息產品傳播速度快,影響波及麵廣。因為信息產品具有共享性與易複製性,傳播速度很快,一旦出現產品缺陷,權益受損者就不是個別用戶,常常會導致不特定的多數消費者受到損害,且損害的波及麵廣。

5.在時間上,信息產品具有時效性。信息產品是客觀存在的,會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而不斷發展、更新。一旦出現新的信息產品,原有的信息產品將會立刻失去價值。換句話說,信息隻有在其有效使用期間內,才能具備其使用功能,過了時效期,就會失去其價值和使用價值。例如每一年的日曆,在這一年結束後就基本作廢失去價值了。

(二)產品責任中的“信息產品”

產品一般是由生產者加工、製作而成,為了交換進入流通領域,以滿足消費者消費需求的人類勞動成果。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條規定,“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侵權責任法》在“產品責任”一章中沒有明確規定“產品”的概念。可見,我國產品責任立法中的產品一般是動產,並且一般是指有形的物品。

信息產品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有形物,主要目的用於交換、消費,常被作為一種財產和新興市場交易的另類客體受到法律的保護。信息產品具有多樣性,其範圍較為廣泛,但是基於產品的缺陷追究信息產品的產品責任時,隻有在一定範圍和領域中、符合一定條件的信息產品才可以追究產品責任,並非所有的信息產品都能夠追究產品責任。可追責的信息產品應具備以下特征:其一,屬於勞動產品,具有可以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使用價值;其二,產品責任法中的“產品”限於經過加工、製作並進入市場流通的商品,相應的,產品責任法中的信息產品也應符合產品的一般要求,應當是具有使用價值的勞動產品並進入流通領域的公開、有償、合法的信息產品。此類信息產品能夠為人們提供一定的信息服務,理應符合消費者對其所蘊含的信息的真實性、合理性或科學性的期待,如果消費者基於這種期待而使用某一信息產品導致了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那麼就應當要求其生產者承擔一定的責任,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如果信息產品是無償使用的,則不存在所謂的實現經濟目的的情形,同時也就不存在產品責任問題了。不必追究產品責任的信息產品主要有以下幾種:

1.自然信息。即無需經過任何加工、設計、創造且無需以交換為目的就可獲得的信息。

2.無償信息產品。即雖然經過加工、製作,但卻未用於銷售的信息產品。

3.智力活動成果型信息中的非知識產權信息產品。我國《著作權法》第4、5條中就針對三種情況明確規定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