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國,對於司法警察成員的程序違法行為,其各自隸屬的行政上級可以對他們行使紀律懲戒權,檢察長對司法警察、警官的授權以及賦予的資格可以被撤銷,除此之外,司法警察的全體成員,其中包括負責司法警察某些職責的官員,還可以受到《刑事訴訟法典》第227條規定的紀律性製裁——上訴法院起訴審查庭的紀律懲戒權。
第二,有些國家規定了被害人可以對公職人員提起民事訴訟的途徑。在美國,由於檢察官、法官和辯護律師在受到民事侵權訴訟中享有“絕對豁免權”,因此,作為救濟手段的民事侵權訴訟所針對的幾乎都是警察的違法行為。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警察、警察部門負責人、警察機構或者有關政府機構,其目的主要有兩個:一是獲得經濟上賠償,包括補償性賠償和懲罰性賠償;二是獲得法院強製令,也就是法院要求政府機構、警察部門或者警察官員去做某些行為,或者停止做某些行為的命令。為獲得這些民事救濟,受害者可以根據州法律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也可以根據聯邦憲法和民權法,提起憲法侵權訴訟。
在英國,對警察未經法律授權而進行搜查、逮捕等職務行為,對檢察官的程序性違法行為,當事人有權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損害賠償。較為常見的對警察的程序性違法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有:(1)警察在搜查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進行,如果警察在搜查時采用詭計或者暴力等非法搜查手段,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損害賠償;(2)警察在沒有正當合理理由或者未經屋主同意進入住宅是民事錯誤,受害當事人可以要求損害賠償;(3)根據英國《1967年刑事法》,逮捕可分為有證逮捕和無證逮捕,在進行無證逮捕時,必須告知被逮捕人已被逮捕和逮捕原因;對普通公民進行無證逮捕後,應盡快將被逮捕人送交警察局或治安法院,否則,警察要受到民事侵權追訴。
第三,刑事追訴。在美國,聯邦和各州政府官員以法律、命令、條例或習慣法授權的名義,故意剝奪任何由憲法和法律確立的權利的,應當被課以1000美元以下的罰金,或者判處一年以下的監禁;如果上述侵權行為導致公民死亡的,應當被判處任何法定尺度的監禁,直至終身監禁。在刑事訴訟中,警察實施的非法搜查、非法毆打、非法逮捕、非法羈押、非法致人死亡等行為,如果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就可能構成犯罪行為。
在英國,與民事侵權訴訟一樣,對程序性違法行為者的刑事追訴同樣適用於實施程序性違法行為的警察和檢察官。對違法警察的刑事追訴有:(1)警察在搜查時采用詭計或者暴力等非法搜查手段,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要求追究刑事責任;(2)警察在進行無證逮捕時,必須告知被逮捕人已被逮捕和逮捕原因;普通公民進行無證逮捕後,應盡快將被逮捕人送交警察局或治安法院,否則,警察要受到非法拘禁罪的追訴。檢察官不能免於刑事責任。從理論上說,刑事責任可能產生於被人指控為惡意起訴。這隻是為規範檢察官行為而從法律和理論上進行規定,據英方的專家介紹在英國皇家檢察院曆史上還沒有發生過這種事情。
除此之外,各國均確定了國家賠償製度,隻不過因國情不同,賠償標準、數額等均不相同,但趨勢是賠償的標準越來越高,對國家及公職人員的義務要求越來越高,例如法國規定除國家賠償外,應受害人要求,宣告無罪的判決或裁定應在原定罪地、犯罪地、住所地、出生地張貼,在官方公報上刊登,並在有關報紙上發表摘要。公布判決或裁定的費用由國庫開支。而且,法國對精神損害賠償包括對信仰、名譽、美觀的損害,甚至感情損害、精神痛苦均可得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