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冤案預防與救濟
法治在線
作者:王恩海
整個刑事訴訟,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還原犯罪並對罪犯定罪處罰的過程,但基於人的主觀認識的局限性,完全還原是不可能實現的。因此,在任何國家、任何製度下,均不能避免追究無辜者刑事責任的冤案存在的可能性。但通觀現代法治國家的做法,可以發現一個共性問題,即從不諱言冤案的存在,糾正冤案會給國家帶來好處,使公眾恢複對刑事司法製度的信心。采取適當的措施預防冤案的發生,以及在冤案發生後,全力救濟當事人會重塑刑事司法的形象,正確認識冤案的最大受益者是國家,其次才是當事人。
美國為防止冤案的存在,設計了昂貴的死刑。統計表明,美國對於死刑從判決到執行平均要花上10年時間,為的就是讓犯人在被處以極刑之前,能夠用盡一切申訴手段,最大限度地避免誤殺,因為死刑一旦執行,是無法補救的。在美國,一個州為執行一次死刑要支出的成本大約在200萬~300萬美元。
英國在1995年成立了錯案複議委員會,他們有權接受申請並對案件進行調查,如果發現係錯判的,將提請法院重新審判。在1997年,根據1995年刑事上訴法案,成立了刑事案件複查委員會,其宗旨是審查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刑事法院可能發生的誤判案件,並將適當的案件提交上訴法院。
該委員會是一個從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分離出來的獨立機構,並不代表控方、辯方、警察或法院。其職責是複核過去可能誤判的上訴請求,但並不直接宣告行為人“有罪”、“無罪”,或直接審判案件,而是負責複查並在適當的時候將案件移交給法庭。對於那些在原審或上訴時未提交的新證據或具有新的理由的案件,並且這些新證據或新的理由很可能影響案件的定性量刑時,複審委員會便會將這些案件提交上訴法院複審,上訴法院則會安排專門的聆訊日期,以判定原判定罪量刑是否確有錯誤。實踐證明,該機構是一種行之有效的防止和救濟冤案的製度。
加拿大也設立了冤案防範和糾正機構,但模式與英國有所不同。加拿大的這一機構稱為皇家委員會,是針對公共事務和司法活動而設立的獨立的、非附屬於政府的自治性調查機構。加拿大聯邦和各省政府的立法都明確了這一公共調查機構的法律地位。
德國則設置了“證據禁止製度”,它又可以分為“非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與“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兩種,前者是以刑事訴訟法典為依據的排除規則,而後者則是以憲法為依據的證據使用禁止規則。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36條確立了禁止使用的非法訊問方法:(1)對被告人意思決定和活動自由加以侵犯的行為,如虐待、傷害身體、服用藥物、折磨、欺詐和催眠等;(2)在刑事訴訟法準許的範圍之外實施強製措施;(3)以刑事訴訟法所禁止的措施相威脅;(4)以法律沒有規定的利益相許諾;(5)有損被告人記憶力、理解力的措施。同時還明確規定,對於違反上述禁止性規則所獲取的被告人陳述,即使被告人本人同意,法院也不得采用為證據。
在法國,對於預審法官所作出的帶有司法裁判權性質的決定,一旦存在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況,或者侵犯某一方當事人利益,檢察官和當事人都可以向上訴法院預審庭提起上訴。上訴法院預審庭一旦查證屬實,將會撤銷違法決定,並按照具體情況作出相關處理。另外,對於預審法官作出的先行拘留、司法管製(又稱司法監督)等強製措施的決定或裁定,一旦存在易導致冤案產生的違法情況,檢察官和嫌疑人也可以向上訴法院預審庭提起上訴,引發預審庭對此違法決定或裁定的撤銷。
除此之外,為了防止具體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冤案的發生,對實施違法行為的國家公職人員,大多數國家都規定了相應的製裁措施,主要表現在下麵幾個方麵。
第一,幾乎所有國家都建立了針對警察違法的內部紀律懲戒機製,通過懲戒,可以對遵紀守法的警察加以激勵,而對有違法記錄和行為不檢的警察予以懲罰,能促使其他警察尊重公民的憲法權利。因此,警察一旦實施違法行為或者為警察行為準則所不容許的行為,通常會麵臨訓誡、暫停執行職務甚至被開除的紀律處分,從而令其遭受由侵犯憲法權利所帶來的不利後果。
根據《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英國設立了“針對警察的投訴”的專門主管機構,根據該法第九部分“針對警察的投訴與警察紀律”,當事人有權對警察程序性違法行為向主管機構的主管者提交投訴,負責主管者對警察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製作調查報告,一旦查證屬實,負責主管者將報告提交紀律法庭,對該違法警察提起紀律指控。紀律法庭經過聽審,對違法警察可作出如下處理:(1)就違紀性犯罪是否已被實施問題作出決定;(2)將種族歧視行為作為某種違紀性犯罪;(3)已被發現實施上述違紀性犯罪的警察部隊成員須受到撤職、要求其辭職、降級、降薪、罰金、訓誡或警告等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