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辯
法治在線
作者:趙進一
假如有人不小心將一件危險品丟棄在馬路上,一輛疾馳而過的汽車不慎觸發了這件危險品,從而引起爆炸,數名正在路邊溜達(或施工)的人被炸死、炸傷……請問,本案的當事人有幾個?誰的責任最大?
這個問題看起來似乎很容易回答,但實際操作起來可不那麼簡單,有案為證——
推揉之間釀奇禍
2012年10月15日上午,秋高氣爽,天氣晴好。上海某某苗木種植專業合作社主任(法定代表人)汪青帶領其臨時雇用的17名老年婦女至滬陝高速公路道路裏程碑道路中心隔離欄內鋤草。
按原定計劃,在中心隔離欄東側鋤草,所以汪青在中心隔離欄的東側停放了工程車,放置了錐形筒、安全警示標牌等設施。一切安排就緒,老年婦女們進入中心隔離欄東側養護施工。但過了一會兒,其中九人竟擅自跨越隔離欄,跑到西側鋤草去了,而西側無安全距離、無工程車、也無警示標牌,在這樣的狀況下施工是非常危險的,但領頭人汪青竟然毫無反應,聽之任之。至中午10時45分左右,巡視至此的道路安檢人員發現了險情,立即警告汪青,要求其命令西側鋤草人員馬上撤離。汪青即呼叫九名鋤草人員回到原地施工,但那幾名老年婦女無動於衷,汪青竟然苦笑作罷,也未采取任何措施……
世上的事往往這樣,既然你不把自己的命當回事兒,老天爺就會要了你的命。安全巡視人員離開僅20分鍾,大禍就臨頭了——
其時,年僅17歲、剛剛跨進大學校門的上海某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黎東明駕駛一輛黑色小轎車,沿G40滬陝高速下行線由北向南行駛,至距道路裏程碑54公裏200米附近時,突然覺得眼角有些發癢,眼鏡也從鼻梁滑到鼻尖,由於道路比較寬敞,前麵又沒有安全警示牌,於是,他一手把著方向盤,用另一隻手揉了揉眼睛,順便把眼鏡往上推了推,但就這麼不起眼的兩個小動作,前後不過兩三秒鍾,他所駕駛的小轎車突然失控,像一匹脫韁的野馬,朝左前方飛馳過去,在撞擊了道路中心西側綠化隔離欄後,又撞上了剛才擅自過去的九名養護工中的八人。其中五人當場死亡,三人輕傷。死者平均年齡63周歲,最大75周歲。一時間,鮮血四濺,屍橫綠化隔離帶,場麵慘不忍睹,五個家庭在一瞬間同時痛失親人……
警方在現場勘查以後認定:黎東明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上海某某綠化建設有限公司負次要責任。負“主要責任”的黎東明隨即被警方刑事拘留;而負“次要責任”的是單位,不是“自然人”,無法對其采取任何措施。
2013年6月24日,黎東明在看守所待了8個月零9天以後,法院對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黎東明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判決下達以後,被告不服,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兩個半月後,上一級法院的裁定書下達: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子塵埃落定。
惜乎哉,四年,恰巧是一屆大學生的學習周期!一個正處於豆蔻年華、平時表現良好的小青年就因為開車時一個不經意的小動作,一下子從前程看好的大學生淪為階下囚。當他刑滿釋放離開監獄之日,正是他的同班同學手捧大學畢業文憑離開學校之時。
聚焦當事人
黎東明之所以不服判決和裁定,主要原因就在於本案的當事人,也就是本案的被告,不應該隻是他一個。那麼,這個案件的當事人到底有幾個?
從這起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及交警發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中不難看出,本案的當事人有四方——黎東明、受害人、上海某某綠化建設有限公司以及汪青。
黎東明已經鋃鐺入獄,用青春彌補自己的過失;
受害人在這起交通事故中也是有責任的,但她們已經用生命作出償付;
再說說上海某某綠化建設有限公司,在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的書麵證言中,沒有一個字提到汪青及其所在的上海某某苗木種植專業合作社。經查,該合作社也不是上海某某綠化建設有限公司的附屬單位。但汪青為什麼能接到施工任務呢?證據表明,此乃層層轉包所致。
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該公司在這起事故中也是有責任的——它不該把施工任務轉包給汪青所在的上海某某苗木種植專業合作社。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占用道路施工,須有相關資質並經有關政府部門許可,本案經有關政府部門許可的施工單位是上海某某綠化建設有限公司,而實際施工的卻是由無許可證明且毫無施工資質的汪青臨時組織的人員(如此高度危險的活竟雇用年邁體衰的老年婦女來幹,本身就是不負責任的表現)進行的,施工前汪青沒有按規定辦理施工作業單,屬於違法進入高速公路施工。所以,上海某某綠化建設有限公司對慘劇的發生須承擔一定的責任——事實上,法庭已明確其承擔“次要責任”,並且絕大部分賠償金也是由該公司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