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選擇的維權方式不同,重慶市民李玉(化名)卻被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李玉住在重慶某小區已經七年了,該小區有上千住戶,小區的電梯、道路都有不少廣告。2009年,李玉得知小區內公共場所的廣告收入應歸全部業主所有,物業公司不能擅自處理這筆費用。
於是,李玉去物業公司繳納了之前拖欠的物業費,但要求物業公司必須分給她廣告費,當時物管人員就免了她三個月的物業費180餘元。後來,李玉又去繳物業費,要求按一年減180元的標準收取,物業公司拒絕了她的要求,於是李玉就停繳了兩年的物業費。結果,她被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2年7月23日,重慶市大渡口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在法庭上,物業公司的代理人認為,從2009年至2012年,三年的廣告收入有12萬多元,我們給業委會發函,申請將這筆錢全部用於小區公共設施的維護,不存在偷占廣告費的情況。李玉從2010年7月至今一直拖欠物管費共計3300餘元,根據合同,她應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繳納滯納金。
對於物業公司方拿出的廣告收入支出明細,李玉表示,從來沒有在小區公示過,這份報表係物管方自己製作,內容值得懷疑。法官當庭查看了這份支出明細,認為這份報表缺乏有效的公信力和說服力,沒有采信。最後,李曉與物業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物業公司不再索要滯納金,李玉繳納拖欠的3300元物業費。這樁物業公司起訴業主的官司,已經草草收場,但是暴露出的問題值得人們關注。像趙普這樣去維護自己權利的人畢竟是極少數,更多的業主對小區廣告收入的歸屬權一無所知,也不關心。還有些業主,即使知道廣告收入歸屬權屬於全體業主,但對於如何去管理卻同樣非常茫然。
《物權法》明晰收入歸屬
鄭州大學法學博士王世宇認為,小區廣告收入的歸屬是有法可依的。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小區內刊登廣告使用的是小區內共有的空間資源,這些公共區域的所有權歸業主所有。電梯的公攤麵積屬於全體業主,任何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利用電梯做廣告的行為都違法。因此在小區內刊登廣告,應該得到小區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此類廣告收入應當是在扣除物業公司針對這一塊的管理成本之後,歸全體業主。
另外,國務院2007年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第55條規定,利用物業共同部位、共用設施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因此,居住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屬於所有業主,任何單位或個人要想經營這些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經過所有權人的同意才可以。
王世宇說,在鄭州也出台了相關規定,《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戶外廣告或從事租賃等經營的,應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經營收入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此外,物業公司還應定期對該項收益進行公示。
所謂小區的公共收益,是指小區物業服務公司利用小區公共部分進行經營獲得的收益。常見的小區公共收益包括:公共區域的廣告收益,例如戶外廣告;小區公共區域的停車位收益;物業管理用房的收益等。因此,小區電梯、地下停車場等公共部位的收益當然屬於公共收益的範疇。
雖然有法規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條例作為支撐,但是,大多數業主維權意識淡薄。一些小區雖然成立有業委會,但是業委會委員因為擔心得罪物業公司等原因,往往不會主動去維護自己的權益。而一些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任由小區的廣告收入由物業收取,居民們對此沒有話語權,存在監管缺失。王世宇建議,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應積極為廣大業主維權。對於一些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可以選擇業主代表,對物業公司進行監督。如果業主發現物業公司有任何這一方麵的侵權行為,業主可通過訴訟途徑來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