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複旦教授到大檢察官
人與事
作者:俞雲波
黨外人士擔任副檢察長
1990年春,上海市檢察院聘請第一批“特約檢察員”,我和九三的李昌道名列第一位和第二位。我們在複旦大學國政係是同一教研室的同事,而且在同一個房間裏辦公,他後來被借調去參加《香港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其餘的“特約檢察員”不是大學裏的法學教授,就是滬上名律師,也都是非中共人士。
整整一年後,市委組織部部長羅世謙找我談話說,市委決定要調我到上海市檢察院工作,去擔任副檢察長。此前沒有聽到任何風聲,沒有任何思想準備。我說,我在複旦大學授課內容雖然涉及“西方憲法比較”“西方司法製度比較”等,但和中國的法律和司法還是很不一樣,恐怕不是最合適人選。但部長說,很多人舉薦你,市委是經過慎重考慮的。還說這是中央大政策的需要。
1991年4月1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任命李昌道為上海市高級法院副院長,我為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次日起上海、北京和海外媒體競相報道,他們認為任命黨外人士擔任副檢察長是政治體製和司法改革的重要“信號”。就這樣我走進建國西路648號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大門。二戰以前這裏是法國租界裏的法國兵營,一個不算大的五層樓建築。
我原以為這在很大程度上隻是一種“政治安排”,結果遠非如此。歸我分管的有三個重要部門,所管轄的案件有:其一,侵權、瀆職檢察,涉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等瀆職罪及“審訊逼供”等侵權罪;其二,稅務檢察,涉及偷稅、漏稅中重大的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大案、要案(十年後這類犯罪歸公安偵辦);其三,民事行政檢察,對法院的民事、行政訴訟案的判決進行監督直至提出抗訴。
上述這些案件的偵辦量比起貪汙、受賄等案件,案件數量少,但行內人都清楚其難度和複雜程度卻大了許多。何況涉案者都是公、檢、法和海關關員、稅務官員以及其他行政執法部門、國家安全部門的幹部,這些人大都具有豐富的反偵查能力。
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梁國慶曾兩次當我的麵對大家說:“俞檢分管法紀檢察很好,太合適了。”起初我不完全理解這句話的分量,後來辦了幾起案件才逐漸體會到上海市檢察院對我的極大信任。
我到檢察院初期,境外、國外記者最愛問“是否有職有權?”我隻要把分管的內容一一報出,足以說明一切。檢察院的工作特點是案件一上手,其他人是不準插手的。我的感覺是權“太重”,責任“太大”。比我晚兩年到高檢當副檢察長、九三的王文元分管的是“監所檢察”和“出版”,後來有些省級檢察院有的也配了一位黨外副檢察長,但是單獨分管自偵案件的還沒聽說過。
上海市檢察院的領導配備還是比較高。石祝三檢察長是江澤民任市委書記時的常委、政法委書記。後來的倪鴻福檢察長是從市委副書記、市委政法委書記任上轉到檢察院的。我有幸在他們領導下,恪守己任,努力完成分內的任務,他們對我的信任給我很大支持和幫助。
剛到市檢察院上班,遇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上海試點“檢察官資格考試”,應考者都已有一年多的準備,石檢察長對我說:“你初來乍到,不用參加考試吧?”我堅持參加,一來可鞭策自己在盡可能短的時間裏“惡補”一下業務;二來盡早“過關”取得同事們和下屬的認可,有利於我的工作開展。
考試結果,《基本業務知識卷》和《案例分析卷》雙雙滿分。石檢察長比我本人還滿意,逢人就說……
獎罰到位責任到人
我到檢察院以前,南浦大橋工地上發生了一件重大責任事故案,一件特大型預製梁在吊裝過程中墜落砸死一個工人。我作為分管檢察長去黃浦區檢察院聽取偵結彙報。工程的進度時間“結點”是朱鎔基市長批準的,事故發生後朱市長有批示說:“我也有責任。”這個時間“結點”主要考慮李鵬總理要來滬剪彩,出事的那塊預製巨型梁運到現場時,一個角上的“吊裝環”少了一個環,若報廢重製時間已經不允許,現場指揮經過計算決定用八根鋼纖繩代替,其拉力是足夠,但具體操作的工人把八股鋼繩擰麻花式擰在一起,拉力被破壞,吊到半途墜下,釀成大禍。
會上有兩種不同意見,最後我發表意見:“總理剪彩的時間點,雖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拒的‘自然力’,但實際上我們上海無法改變,這個時間節點從某種意義上也是‘不可抗拒’,市長也承擔了責任,表了態,因而責任確實有所分散,操作工擰麻花使拉力受損也分散了一些責任,如果把這一切都壓在總指揮身上有失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