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本輪訴訟畫上句號
2002年4月21日,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在對查明的案件事實反複醞釀論證後,終敲下了一審宣判的法槌。
法院認為:公民雖有出版、言論自由,但作為紀實文學作品應客觀、真實地反映事實,而不應借此對書中涉及的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損害他人名譽。
本案中關於吳敢訴袁成蘭侵犯名譽權一案,已經江蘇省高級法院作出了再審判決,認定袁成蘭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名譽權。而被告張文藝和王作雨卻在所著的《黑客》一書中對此案已有定論的事實上,作出一些相反的評判,且評判中多處使用侮辱性的文字描寫袁成蘭,嚴重損害了原告袁成蘭的名譽。
被告張文藝、王作雨還在書中點出原告樂秀良、姚北樺、滕鳳章、丁邦傑的姓名,並且將他們稱作“袁成蘭們”,描寫“袁成蘭們”是“袁成蘭現象”“社會黑客”,“是社會破壞力的粘連和集結,是衍生在民族大集體上的一個毒瘤和病變”,稱“袁成蘭們無端挑起事端”“是謠言的製造者”等,其語言不僅具有貶義,也具有侮辱、誹謗性質,是對數原告名譽的貶損。張文藝、王作雨主觀上存在侵權過錯,行為上具有違法性。而《黑客》一書在全國出版發行,已足以影響公眾對袁成蘭等五名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造成相應的不良後果。因此,法院認為被告張文藝及王作雨的行為侵犯了原告袁成蘭、樂秀良、姚北樺、滕鳳章、丁邦傑名譽,已構成侵權。
被告吳敢在被告張文藝、王作雨撰寫該書過程中,不僅提供了有關材料,且在本書中向張文藝、王作雨陳述了有損袁成蘭名譽的明顯的侮辱詞語,有辱袁成蘭的人格。吳敢在結尾處的陳述又點出了該書的主題,其行為與張文藝、王作雨共同構成了對袁成蘭名譽的侵權。
被告朱心田對於將其所寫文章收錄到《黑客》一書中,並作為該書的跋是明知的。朱心田作為原案中吳敢的代理律師,對江蘇省高級法院認定的有關事實和袁成蘭是否構成對吳敢的侵權是清楚的,但其卻積極向被告張文藝、王作雨提供此文並作為該書的跋,其主觀上具有侵權的過錯。故被告朱心田的文章作為有侵權性質的《黑客》的跋,已經與該書的正文共同影響了公眾對袁成蘭的社會評價,其行為也侵犯了袁成蘭的名譽權。
被告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對具有明顯侮辱言論的書籍應履行其審查核實的義務,但其未盡到該義務,使《世紀末的黑客》一書得以出版,造成五名原告名譽的損害,其行為對五名原告均構成侵權,而其所作的“應由作者文責自負”等辯稱,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原告樂秀良、姚北樺、滕鳳章、丁邦傑主張被告吳敢也對其構成侵權,本院認為,吳敢在該書中的言詞隻涉及原告袁成蘭,即使在本書結尾處所作陳述,也隻是認為袁成蘭係本書主角,是“袁成蘭們”的主角,言詞中並未有對其他原告名譽的侮辱、誹謗。因此,認定吳敢在該書中有侵犯原告樂秀良、姚北樺、滕鳳章、丁邦傑名譽權的行為,證據尚欠充分,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前提下,並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張文藝、王作雨、吳敢、朱心田、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停止對原告袁成蘭名譽的侵犯,不得再發行《世紀末的黑客》;並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全國性的報刊上發表對原告袁成蘭的致歉聲明,共同賠償原告袁成蘭精神撫慰金共計1萬元,其中被告張文藝、王作雨各賠償3000元,被告吳敢賠償2500元,被告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賠償1500元。對上述賠償,五名被告間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張文藝、王作雨、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停止對原告樂秀良、姚北樺、滕鳳章、丁邦傑名譽的侵犯,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全國性的報刊上發表對四原告的致歉聲明。三被告共同賠償四原告每人精神撫慰金2000元,共計人民幣8000元。其中,被告張文藝、王作雨各賠償四原告800元,被告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賠償四原告各400元。三被告對賠償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如各被告不履行對上述原告的致歉聲明,法院將在一家全國性的報刊上刊登判決書,所需費用由各被告承擔;駁回原告樂秀良、姚北樺、滕鳳章、丁邦傑對被告吳敢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被告吳敢、張文藝、王作雨等不服,並向南京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南京市中級法院經審慎審理,於2002年12月末就此案作出終審宣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案終審宣判後,袁成蘭與吳敢之間未再發生新的訴訟。
第九屆戲曲梅花獎舞弊事件如今已過去20多年,這起曾引起中央高層關注的事件,最終以相關責任人受到處理而告終,這對淨化當時文化藝術界在評獎、選優上的不正之風,起到了裏程碑式的警示效應。而由此引發的吳敢和袁成蘭間的名譽權訴訟,也載入了共和國的審判史冊,其價值不僅在於告訴人們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而且也昭示法律保護言論自由和正當的輿論監督。吳敢和袁成蘭之間的名譽侵權判例,早被收錄進高校新聞專業教材,並成為法院係統審理媒體侵權案件的示範性判例,從這個意義上講,兩人間引發出的兩場曠日持久的訴訟糾紛,其正麵意義也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