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正司法人員的守法觀念(2 / 3)

由於上述原因,必然導致一些司法人員法治觀念不強的結果,認為法是治民的,而不是治吏的。這種判斷不僅有上述依據,而且政界也如此認為。2000年3月14日《檢察日報》登載了一則消息,九屆人大三次會議在審議高檢院工作報告時,人大代表遼寧大學校長馮玉忠認為:“檢察機關正在形成尊權的辦案理念。”這則報導至少說明了兩點,一是檢察機關尊權的辦案理念隻是在形成過程中,二是這種觀點得到了高檢院機關報的首肯。

法治意識不強,缺乏健全的守法觀念,集中表現為司法人員執法違法現象嚴重。1998年第四期《半月談·內部版》以“權威人士”抨擊了這些嚴重的問題,該文說:“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辦案不公、執法不嚴的問題在一些地方還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甚至還很嚴重。極少數害群之馬,貪贓枉法,侵犯群眾利益,損害了政法隊伍的形象。”1998年9月14日九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聽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教育整頓活動的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說:據對30個高級法院1至8月統計,地方各級法院清退各種多收費827萬元,清理讚助費5867萬元;177個領導班子在清理整頓中被調整;檢查糾正了一批存在問題的案子,各級法院共自查、複查出屬於實體性錯誤的14993件;查處了一批違法違紀人員,各級法院共查處違法違紀幹警4701人,其中131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韓杼濱在報告中說:教育整頓中,全國各級檢察紀檢監察部門共立案1337人,現已查清777人,其中追究刑事責任的73人;認真開展組織整頓和人員清理,已清理出受過刑事追究、勞動教養、開除黨籍處分以及其他不適合做檢察工作的人員1644人,已依照《檢察官法》予以辭退、調離、免除職務以及作離崗培訓處理的1153人;已複查各類刑事案件495467件,發現超越管轄範圍立案或該立不立、不該立卻立案的,錯誤逮捕的,該起訴不起訴、該抗訴未抗訴的以及程序嚴重違法等錯案和處理不當的案件1454件,現已糾正1255件。上述中存在的執法違法現象,僅是在教育整頓中暴露出來的,尚未被揭露的,也肯定客觀存在著。

從司法實踐中看,司法人員執法違法現象,較為典型的表現有以下幾方麵。

一、特權思想尚有市場。以為執法者高人一等,了不得。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以法壓人,以勢欺民,甚至吃拿卡要,八麵威風,橫行霸道。本文舉典型一例。1998年7月22日淩晨2時許,有人冒充山西省長治市公安局局長何士寬之子給該局總機打電話,說何士寬兒子在蓮花池酒醉,讓車去接。局辦公室副主任兼指揮中心主任於列海查明此事後報告何,何要於去查清打電話者。經查,將仍在打電話的市大慶路汽車修配廠臨時工徐小軍當場抓獲。徐承認自己以前給何士寬辦公室和家中打過一次欺騙性電話,願接受公安機關處罰。何士寬在沒有查實依據的情況下,指令於列海等人追查徐的幕後人。追查中,徐遭輪番毒打和逼供,曾兩次自殺未遂,後編造出是受該市模範教師、優秀黨員、市第七中學教務處副主任申豐棋“指使”。何親自傳喚了申豐棋。申被辦案人員非法關押刑訊17天,被毒打致傷,送醫院治療無效死亡。刑訊中,申曾被打招供,但死前留遺言全部翻供。期間,何聽過於列海等人多次彙報;申妻被傳喚拘禁6天;申內弟郭慶軍被傳喚拘禁11天;申鄰居、市七中學生韋龍山被傳喚拘禁3天,均不同程度被打致傷。高人一等的特權思想,在這些司法人員身上,表現得何其淋漓盡致。

二、生造證據,硬套法律。中華法係具有大陸法係的特點,即製定成文法來調整社會關係。所以,法學界認為,從某種意義上說,司法活動也就是根據“事實”的“找法”的過程。“法官對任何案件都應進行三段論式的邏輯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結論是自由或者刑罰。”真理向前再邁一步就成了謬誤。某些司法人員出於種種目的,為了硬要處理某個人,明知法律難以對行為人行為進行調整,還是牽強附會,千方百計去搜羅“罪證”,挖空心思地用法律的緊箍圈去套當事人。法律變成了這些人手中的靈巧的工具。1997年10月14日《法製日報》第一版刊登了《堪以為戒——對武威’9211.8錯案的調查》一文,披露了甘肅省武威市公安局辦案人員違法辦案釀成錯案的事實。一些公安人員為了偵破一副食品商店被搶、值班員唐某某被殺案,竟不進行過細偵查,主觀想象、大動幹戈,刑訊逼供、指供誘供,迫使無辜者楊黎明、楊文禮、張文靜“一致”供認,使前二人被一審判處死刑,後二人被判死緩。幸虧後來真凶在廣西桂林落網而真相大白。該文深刻指出:“‘11.8’錯案暴露出的問題很典型性,值得認真思考。此案原本不該辦成這樣的,如果我們的公安人員少點急於求成的功利思想,多一點對人民群眾(包括對嫌疑對象)負責的觀念;少一點主觀臆斷,多一點刑偵科學知識;少一點執法犯法,多一點依法辦事;如果我們的檢察官和法官少一些先入為主,多一些實事求是;少一些隻顧麵子,互相遷就,多一些認真負責,互相製約,錯案也許就不會發生了。”本來不構成犯罪,而硬是尋找刑律來懲罰之,也不為鮮見。據《法製日報》1998年1月15日第3版《無罪遭羈押,損失當賠償》一文報導,山東省萊蕪市鋼城區馬某“一腳踢”承包了萊蕪市鋼城區企業集團汽車運輸公司配件站。馬某在承包經營期間,利用加價開發票和銷貨後不開發票,共得人民幣67323.61元。馬某於1995年3月和5月分兩次共發給本站六名職工每人7000元,個人所得25326元。當地檢察機關以貪汙罪立案偵查,對馬某拘留、逮捕,1996年6月11日提起公訴。鋼城區法院以同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十年。馬某上訴,萊蕪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1996年11月1日,鋼城區檢察院又以同一事實以侵占罪提起公訴,鋼城區法院以同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五年。馬某上訴,萊蕪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本案屬於經濟承包合同糾紛,撤銷原判決,宣告馬某無罪,並於1997年2月4日將馬某釋放。本案雖然顯屬經濟糾紛,但一些司法人員也要想方設法非用刑法來“整垮”馬某不可。說重一點,法律在此時,簡直成了玩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