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正司法人員的守法觀念(1 / 3)

端正司法人員的守法觀念

司法人員自己首先必須守法,應當是守法的模範。這個道理是大家所熟悉的。但“熟知並非真知”,不少司法人員並未深刻、全麵理解其內涵,他們的守法觀念是十分片麵的。他們僅僅從一個普通老百姓角度來理解守法觀念,認為在公務活動之外,應當遵紀守法。如果說與普通老百姓有區別的話,也隻是要求更嚴更高而已。他們沒有看到,司法本身,就有一個守法問題,片麵地認為,司法就是執法,這裏隻有嚴格執法與否的問題,而沒有守法與否的問題。很顯然,一個司法人員這樣理解守法觀念,是遠為不夠的。我們一再講,司法人員必須嚴格執法,從本質意義上說,嚴格執法就是要求在辦案中,嚴格遵守實體法、程序法,這就是個守法問題,而且就司法人員而言,是一個更為重要的守法內容。因此我們說,司法人員的守法觀念,不僅僅是指日常生活中遵紀守法,更要緊的,還必須在司法活動中,嚴格遵守實體法和程序法。劉斌俊在1999年1月25日《檢察日報》撰文《守法重於泰山》中指出:“就守法的內涵而言,現代意義上的‘大守法’具有‘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用法護法、依法辦事’的豐富內涵。”“依法辦事乃是守法概念的應有之義。從一定意義上講,守法就是要求一切個人和組織都應以憲法和法律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依法辦事,任何行為都不能超越憲法和法律所界定的範圍。隻有具備良好的守法意識,才能實現嚴格依法辦事;隻有嚴格依法辦事,才能保證國家和各項工作皆依法進行,依法治國的理想才能成為現實。”誠哉是言也!

一些司法人員的片麵守法觀念,無不是與他們的法治意識不強分不開的。他們總以為,法是“對付”老百姓的,是治理社會的,而不是對自己職務行為的約束。例如,他們總以為,刑法是自己手中的“刀把子”,是鎮壓犯罪分子的工具。其實,這種思想是與現代法治觀念格格不入的。何謂法治?“從廣義上說,法治意味著人民應當服從法律,接受法律的治理。但在政治理論和法律理論中,法治應作較為狹窄的理解,即它是指政府應受法律的治理,遵從法律。”“現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辦事,隻有官吏依法辦事,接受法律的約束,才有法治可言。”“法治所治對象是什麼?權也。人民依法治權的具體化,也就是依法治官。在非法治國家或社會中,法是官治民的手段;在法治國家或社會中,法是民治官的工具。這裏當然沒有法隻治官而不治民的意思,但治官無疑是首要的,它關乎治民治得好與不好、當與不當。不求官之治,而求民之治,乃法治中舍本而逐末也。”“法治的真諦在於保障人權,控製公權”就部門法而言,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說:“自從有刑法存在,國家代替受害人施行報複的開始,國家就承擔著雙重責任;正如國家在采取任何行為時,不僅要為社會利益反對犯罪者,也要保護犯罪人不受受害人的報複。現在刑法同樣不隻反對犯罪人,也保護犯罪人,它的目的不僅在於設立國家刑罰權力,同時也要限製這一權力,這不隻是可罰性的源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現出悖論,刑法不僅麵對犯罪人保護國家,也要麵對國家保護犯罪人,不僅要麵對犯罪人,也要麵對檢察官保護市民,成為公民反對司法專橫和錯誤的大憲章。”作者大量引用中外學者的觀點,無外乎在於著重說明法治的根本在吏治。對照之下,我們有一些司法人員的守法意識與當代法治觀念,差距何其遠矣。

一些司法人員法治觀念為什麼會不強呢?這裏既有中國長達數千年的剝削階級統治社會中專製思想的影響,又是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這段曆史時期忽視法製建設的結果,還與現在不少司法人員法律素養較差是分不開的。

首先,專製的法律思想並未隨著剝削製度的消滅而消失。早在我國夏商時期形成的神權論就認為“法應為少數統治者所壟斷,法律是對被統治者的製裁手段和鎮壓工具”,這種法律思想“一直頑固地盤距在人們的意識中,並影響和決定著古代法製的基本麵貌。”例如,在《尚書·酒誥》中規定,為了防止人民聚集“鬧事”,凡群聚飲酒者一律判處死刑。刑法赤裸裸地表明著自己是鎮壓人民的工具。又如,作為我國封建社會最早的一部粗具體係的法典《法經》,把鋒芒主要指向農民和其他勞動人民。《法經》開宗明義規定:“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所謂盜,即危害地主階級財產的行為;所謂“賊”,即危害封建統治和人身安全的行為。把《盜》、《賊》兩篇放在諸篇之首,表明鎮壓盜賊,是地主階級專政的主要任務。可見,在古代中國,無論從法律思想還是司法實踐,都是把法看作是治民的工具。新中國成立至今不過五十多年,再加上共和國前二十七年的曲折磨難,專製的法律思想,就象列寧所說的那樣,在現代社會中散發著臭氣,必然會影響著人們,當然也包括司法人員。所以,鄧小平同誌早在八十年代初就深刻指出:“我們這個國家有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曆史,缺乏社會主義的民主和社會主義的法製。”當我們看到一些司法人員自以為是地拿著法律恐嚇老百姓時,我們不就聞到了“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用法馭民的臭味了嗎?!

其次,共和國前二十七年推行人治,現代法治意識根本無從產生。建國以後,由於黨在路線方針政策上一再犯“左”傾錯誤,把階級鬥爭作為社會的主要矛盾,防止資本主義複辟,經常發動群眾搞運動,以致在反右鬥爭後形成了“以黨代法”的局麵。195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召開司法工作座談會。在會後由中共中共批轉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黨組的報告中提出,今後在不違背中央政策法令的條件下,地方政法文教部門受命於省、市、自治區黨委和省、市、自治區人民委員會。全部審判活動,都必須堅決服從黨委的領導和監督,黨委有權過問一切案件,凡是黨委規定審批範圍的案件和與兄弟部門意見不一致的案件,都應當在審理後宣判前,報請黨委審批。任何借審判“獨立”,抗拒黨委對具體案件審批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錯誤的,必須堅決給予糾正。這個報告公開、正式提出了以黨代法的問題。到了“文革”十年,法律被徹底踐踏了。“革命派”停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活動;踢開政府鬧革命,建立了非法的革命委員會,取代合法的政權機關;砸爛公檢法。由於沒有法製的保障,公民權利遭到嚴重侵害。上至國家主席、政府領導人,下至普通公民、人大代表、勞動模範,被批鬥挨整,失去任何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被抄家、非法囚禁,甚至被毒打致死。據葉劍英在一次講話中透露:“包括受牽連在內受迫害的有上億人,占全國人口九分之一。”最典型的是劉少奇冤案。當劉少奇被紅衛兵迫害時,這位泱泱大國堂堂的國家主席,拿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捍衛自己的神聖尊嚴的,召來的則是更多的吼叫、侮辱,最後竟被折磨而死。至尊至嚴的憲法沒有了,法治還能存在嗎?張春橋赤裸裸地說過:“過去規定的東西,不管是國家的,還是公安機關的,不要受約束。”我們現在都看到了,十年動亂給中國經濟帶來慘重的損失;我們也應當清醒地認識,愚昧的年代給中國社會法製建設帶來的巨大戕害。如果說,中國在社會主義改造結束後就進行重點轉移搞經濟建設,現在我們的國力將強大得多;那麼,我們在建國後就注重法製建設,公民的法治意識將也是具有世界先進性的。但殘酷的曆史,使人感到痛心,我們不能不正視中國的法製建設,任重而道遠。

再次,現在我們的司法人員,尤其是基層司法人員,法律素質較差。司法人員的法律意識,不應當是自發的,而應該是自覺的。這種自覺的法律意識,不是在社會實踐中自發產生的,也不是靠一般號召能取得的,而是要經過一番刻苦學習的。可以這樣說,一個不具有法律思想史、法製史、科學法理學、部門法學及科學政治學知識的司法人員,要具備自覺的法律意識,是絕對不可能的。就象科學社會主義理論,是無產階段的理論,但無產階級本身不能自發產生這一科學理論,而要靠先進知識分子從外部灌輸進去一樣,法治意識,也不是社會主義司法人員能自發產生的,而是有一個係統受教育的培養過程。關於過一點,西方司法人才的培養是頗值得我們借鑒的。例如,日本的法律專業大學畢業生是不能直接進入檢察官行列的,欲成為一名檢察官,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且競爭相當激烈,每年約有兩萬多人報考,而僅有五百餘名被錄取,錄取率僅百分之二。而後再進入司法研修所完成為期兩年的學業:前四個月主要學習有關理論知識,同時在教官的指導下,各自根據個人的特點和誌願擇定自己研修的專業;待專業確定後,便到各級法院、檢察廳和律師事務所進行為期十六個月的司法實習。其中到法院實習八個月,到檢察廳實習四個月,到律師事務所實習四個月;餘下四個月,則是回到司法研修所進行實習總結和參加畢業考試。合格後方能進入檢察官行列。所以,日本的司法官員法治意識是很強的。再來看我國司法人員,法理學博士卓澤淵認為:“執法人員素質低的問題特別突出。執法人員本應是社會的優秀分子,具有較高的法律知識水平和思想道德修養。然而中國的現實卻大打折扣。僅是執法人員的文化水平就足以令人擔憂。許多執法人員僅僅是初中畢業生,有的甚至僅是小學生,盡管從事了執法工作,但其文化水平並未在原有基礎上有多大提高。現有執法人員的來源,多為工作調入、軍官轉業和社會招幹。不僅基礎文化水平不高,專業法律知識也嚴重缺乏。......長期以來,我國一直未能對執法人員進行嚴格的執法道德、執法公正和執法良心的培養......如此下去,法治將難以實理。”卓澤淵的擔憂是很有道理的。盡管現在司法人員通過各種培訓,法律知識有所增加,但還是遠為不夠的。缺乏先進法律思想的人,也就不可能有先進的法治意識,就不可能自覺地遵守法律,又何以能依法“治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