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有限合夥企業會計處理和稅務研究(1 / 2)

有限合夥企業會計處理和稅務研究

稅務籌劃

作者:張永龍

摘要:有限合夥企業是介於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一種企業形式,其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長期不受到重視,很多工作人員在日常操作過程中存在很多盲區。本文正是基於此,對有限合夥企業會計處理和稅務相關問題進行探究,希望為有關人員的實踐提供借鑒。

關鍵詞:有限合夥 會計處理 稅務處理

一、有限合夥企業特點概述

有限合夥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夥人與一名以上有限合夥人所組成的合夥製企業。當然,需要強調的是,有限合夥企業在本質屬於合夥的特殊形式之一,換言之它不是公司。有限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構成。其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企業最大的特點是實現了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的分離。目前,我國有限合夥企業依然存在會計製度不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存在滯後性,稅收征管不完善等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有限合夥企業的優勢很難得到充分施展,阻礙了有限合夥企業的長遠發展。

二、有限合夥企業會計處理

一方麵,有限合夥企業應遵守諸如《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一般性法律法規,另一方麵需要結合有限合夥企業自身組織形式特點,製定並執行有針對性的會計製度:

(一)入賬價值

有限合夥企業成立時需要根據合夥人向企業提供的現金、實物資產、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確定初始投資,組建有限合夥企業。《公司法》規定合夥人已投入的資產為全體合夥人共有,換言之在正常經營過程中使用或處置該項資產產生的損益,將按損益分配率分配給各合夥人。在這種情況下,會計處理上對資產價值被低估後勢必會損害該投資者的權益;同理,資產價值被高估也一定會損害其他合夥人的合法權益。所以一般規定非貨幣性資產應按合夥人同意的投入日的公允價值入帳。

(二)所有者權益科目的設置

在對有限合夥企業完成投資後,合作權益體現為各合夥人的資本。在相應的會計記錄中,雖然每一位合夥人都有一個專門的所有者權益類科目,但在有限合夥企業的實務操作中,一般會設置三個所有者權益科目(資本科目、提款科目、合夥人借貸科目)。具體來說,原始投資均記入“合夥人資本”帳戶。原始投資後,合夥人的權益隨著增加投資及在淨利潤中所占份額而增加,隨著提用資產及在淨損失中所占份額而減少。合夥人在預計盈利時的提款記入“合夥人提款”帳戶,該帳戶可使我們了解各合夥人在一定期間的提款記錄,然後與合夥契約上所允許的提款數相比較,以便對超額提款建立會計控製。

(三)收益分配

正如筆者前文所說,在經營有限合夥企業過程中,無論發生贏利還是虧損,合夥人應該共享或分攤。在入股合同書中需要特別明確損益分配的方法和比例。其中需要特別指出,有限合夥企業不同於公司在企業,其損益分配比例可以不與出資比例保持一致。舉例來說,李某的出資額占合夥人資本的60%,而張某占40%,可是經過雙方協商決定李某和張某各占50%的收益擁有權。這種靈活的分配方式是由國家法律承認的。

另外,剩餘收益部分的分配要充分考慮勞務價值、資本價值和業主風險報酬。一般來說,可以按直接照固定比例分配、先分配工資報酬再按固定比例分配、先分配資本報酬再按固定比例分配亦或者先分配工資報酬和資本報酬再按固定比例分配。

(四)編製財務報表

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在編製四表一注時也會得到體現。尤其是損益表,通過計算出的淨收益對收益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評價。除編製上述報表外,為詳細反映各合夥人出資、提款、所得合夥利潤以及分擔損失情況,還應編製有限合夥企業合夥資本表,對合夥人權益及合夥人權益總額的增減變動情況加以說明。

三、有限合夥企業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有限合夥企業施行“先分後稅”原則,對企業本身不征稅,隻對投資人征稅。投資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於自然人投資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指出,應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於法人和其它組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