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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洪振快
清代康熙年間,湖南長沙府湘潭縣有個叫石侖森的書生,因為上訪而慘遭迫害,他總結上訪經驗的一句話尤其讓人震驚:“民有冤情,一控督憲,即觸撫怒,底死不釋。”
所謂“底死不釋”,大意是即便弄到上訪人死了,巡撫仍不能釋懷,怒氣還是不能消除。
石侖森案的簡要過程是:清初,湖南迭遭兵燹,康熙下詔減免賦稅。但是,湖南地方官員征收如故。石侖森出於義憤,向湖南各級衙門反映情況而得不到處理,於是遠赴京城,捕捉到機會向康熙告了禦狀。康熙了解了情況,讓湖廣總督過問,因證據確鑿,湖南的有關官員受到了懲處,這裏麵也包括了湖南巡撫(當時稱偏沅巡撫)。
按照清代的司法製度,地方民事和刑事案件,均由縣令初審。對縣令的審理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知府、道台、按察使乃至巡撫、總督逐級呈控,是為上控。對地方的所有審理結論都不服的,可以到京城上訪、呈控,稱為京控。京控可能被受理,也可能被駁回。如果被駁回,還有最後的辦法——直接向皇帝告禦狀,稱為“叩閽”。
從表麵上看起來,帝國為老百姓提供了一條敞開的尋求司法正義的通道,但是實際情況卻並不樂觀。出於各種各樣的原因,負責初審的縣令未必是公正的。對於縣令做出的未必公正的審理結果,當事人可以上控,但上控是不受歡迎的。在省內,上控最多能呈遞到作為“一把手”的巡撫那裏,可是巡撫未必喜歡經過知府、道台、按察使層層上控仍不罷休的“刁民”們的陳述。
還有更重要的原因是,巡撫本來就是利益鏈條上的關鍵環節。像石侖森的呈控,反映的是湖南整個官場違背皇帝旨意征收賦稅的問題,這種做法巡撫怎麼會不知情,很可能就是他拍板的,你把控狀遞給他,他心裏隻有憎惡,又怎能指望他主持公道,去糾正下級的做法呢?
在湖南省內各級衙門上控都不會有好結果,那麼京控是否就能解決問題呢?實際上,京控解決問題的可能性非常小。
京控可能被駁回,這裏姑且不論。我們隻假設京控被接受,那麼後麵將如何處理呢?京城的衙門接受了京控狀子之後,根據案件的重要程度,一般有兩種處理辦法:案件較輕的,轉交相關衙門或發回本省督撫審辦;案情重大的,則具折上奏,由皇帝親自處理。
皇帝的處理辦法,通常有三種:發審(發交各省督撫審辦)、派審(派出欽差大臣去審理)和提審(將案件提到中央由有關部門審理)。一般來說,提審不僅興師動眾,而且表明皇帝對地方官員不信任,因此很少采用;派審需要支付欽差往返費用,而且難保欽差不與地方官員狼狽為奸,因此也不輕易采用;最多的情況,隻能是發審,但發審仍然回到總督或巡撫那裏,他們不會自打耳光,推翻以前做出的結論。
由此看來,即便京控被受理,結果仍然是不樂觀的。同治元年,一位名叫裘德俊的官員在奏折中說:“近來京控案件,凡奉旨發交本省親提者,歲不知其凡幾,而平反之案,百無一焉。”光緒年間的京官李慈銘則在其日記中說:“各省京控之獄,有獨鞫原告百餘次而不傳被告者,有一家十餘人盡死非命而上控之人即死於輦下者,其他亦盈千累百,無一平反”。
裘德俊說的可能是地方官場最普遍的心理:你敢告到中央,那麼“無論是非曲直”,都先把你視為仇人,一旦重新落入他們手中,必定酷刑伺候,直折磨到你的口供和最初的口供完全一樣為止。同治年間任江蘇巡撫的丁日昌就在給布政使(相當於現在的省長)的一份公函中說:“官吏一聞京控,即視原告若寇仇,輒欲加以越控之罪。”因此,地方官員對待京控,一向不是反省自己的工作失誤,而是想盡辦法去迫害控告者。
上控、京控乃至叩閽,是帝製時代的傳統政治為老百姓提供的尋求正義的通道,但這條通道卻不暢通。對於敢於上控、京控之人,地方官吏專門蓄養打手,對之進行毆打,這是道光年間的上諭裏麵就曾說到的情形。
【原載2010年10月15日《湘聲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