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就業政策與法規(10)(2 / 2)

250簽訂勞動合同時,試用期如何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不同: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且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中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51試用期是否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往往對於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經常會等到勞動者“轉正”以後,再簽訂勞動合同。首先,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其次,即使在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計入勞動合同期限內的。

252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有最低標準嗎?

《勞動合同法》首次對試用期的工資進行了規範: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53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嗎?

在試用期中,除非勞動者發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此外,即使勞動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單位需要在試用期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254試用期期間單位應該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嗎?

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範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等。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

255勞動者有辭職自主權嗎?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裏,勞動者是否需要合適的理由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該條規定實際上確認了勞動者合法的自主辭職權。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或者個人發展需要,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隻要提前30日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如果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構成違約,則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56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走人”嗎?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裏,勞動者是否需要合適的理由,以及是否必須以書麵形式提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257單位不為勞動者轉移檔案怎麼辦?

實踐中,有的單位為了限製勞動者跳槽,拒不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不為勞動者轉移檔案、不為勞動者轉移社會保險關係等,給勞動者帶來不少損害。對於單位的這些做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在離職後,因社會保險或檔案關係等移轉手續辦理與原單位產生爭議的,可以作為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如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