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也就是說,今後,隻要上述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就得依照本法簽訂勞動合同。
241勞動者到新單位後,什麼時候開始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麵勞動合同。”規定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並特意強調該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為“書麵”的,這樣規定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42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3條明確了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包括以下5方麵內容: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和誠實信用。
24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針對不少用工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在此前的11個月中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是對未在“一年”內與職工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嚴厲處罰措施,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大亮點,《勞動合同法》也因此具有了更強的實用性。
244勞動者在應聘到一家用人單位時,有哪些知情權?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向勞動者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當然,用人單位也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245用人單位能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嗎?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用人單位如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此外,單位也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如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46大學應屆畢業生提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從何時起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在現實生活中爭議和糾紛的發生。比如,即將畢業的在校大學生畢業前與用人單位提前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勞動關係也隻能從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計算。
247勞動合同分為哪幾種類型?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比如像一年、兩年或三年,期限是明確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這種合同在工程建設方麵比較多,工程結束合同也就結束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裏需要說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鐵飯碗”或“終身製”。有些用人單位不願意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認為一旦簽了,就要對勞動者長期或終身負責,如果勞動者偷懶,用人單位毫無辦法;有的勞動者也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意味著終身捆綁在企業中,喪失了選擇的機會,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解。隻要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不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更有利於促進勞動關係的穩定。
248勞動合同該由誰持有?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值得一提的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將所簽署的兩份勞動合同全部收回用人單位保存,甚至隻簽訂一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不正確的。在《勞動合同法》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勞動合同文本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49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什麼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