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近代企業製度
明治政府在推進產業革命的過程中,為了解決發展資金不足,加速資本的積聚和集中,積極引進西方近代企業組織製度--股份有限公司製,並在較短時期內使之得到推廣和普及。
近代公司知識的引進和公司法規的製定。早在明治維新前後,經過福澤渝吉(《西洋情況》)、神田孝平(《經濟小學》)、加藤佑一(《交易心得草前篇》)、神田孝平(《美國商會法則》)等人的介紹,西方近代企業知識逐步傳入日本。1869年明治政府設立通商公司、外彙公司和回漕(船運)公司等,就具有用具體實例普及公司知識的性質。接著大藏省又在1871年出版涉澤榮的《立會法則》和福地源一的《公司辯》,以官方名義從上而下傳播公司基礎知識。與此同時,明治政府還相繼製定了一些公司法規。例如1882年頒布的《國立銀行條例》和《國立銀行成規》,就是最初的有關設立股份公司形態企業的法令、規則,它對股份公司的組織和運營作了詳細規定。19世紀70年代其他產業的股份公司也是參照這一條例設立的。作為近代法製建設重要一環的商法幾經周折,也於1890年頒布。1893年商法中有關公司法部分的條款開始實施,對股份公司、合資公司、合名公司的規定更為明確。
股份公司製的推廣和普及。隨著公司法規的建立,從19世紀80年代起,在日本近代產業中股份公司的發展十分迅速。1885年全國股份公司僅1135家,占公司總數的46·2%,
1891年猛增至4337家,占50·4%。從個人持股情況看,1880年日本全國共有股主24·5萬人,而到1888年,股主數增至68·4萬人。每家公司的平均股主數也由同期的56·9人上升到97·1人。也應該看到,股份製企業在日本的發展是不平衡的。鑒於三井、三菱、住友、古河等大財閥擁有巨額自有資本,且能夠維持高額利潤,因而大多采用封閉性的合名公司或合資公司組織形態。加之,傳統產業以及規模經濟效益較差的行業,采用個人經營或同族經營的企業也很普遍。這就大大推遲了企業組織向股份公司形態轉換的進程,引起企業組織形態中的“二重結構”。事實證明,從1891年股份公司達到占企業總數過半數的高峰後,股份公司設立雖繼續增加,但它在企業總數中所占比重卻呈遞減之勢,到1910年己下降到40·8%。不過可以肯定的一點是,從總體看,大體在19世紀80年代,股份公司製已在日本企業中確立於優勢地位。隻要分析一下日本各企業形態所占全國實繳資本的比重,就可以明顯看出。1885年日本全國公司實繳資本總額為1·74億日元,其中股份公司己占87·0%;1889年公司實繳資本總額增至6·22億日元,其中股份公司占90·1%。之後雖有所下降,但直到進入20世紀10年代,股份公司在公司實繳資本總額中所占比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1900年各類公司的實繳資本總額高達14·81億日元,比1889年又擴大1·4倍,其中股份公司占84·0%,合資公司和合名公司分別占6·5%和9·5%。
產業革命後期股份公司的發展。以中日甲午戰爭和日俄戰爭為契機,日本產業界又掀起了一股設立股份公司的高潮。其主要特征是:
(1)財閥企業對設立股份公司的態度轉趨積極,其中三井財閥最具代表性。三井財閥由三井“同族會”機構控製下的合名公司--三井銀行、三井物產公司和三井礦山公司等組成。自1909年設立作為母公司“三井合名公司”後,這些直係企業便從合名公司中分離出來,改建成股份公司。此後,三菱財閥所屬的一些企業也相繼脫離“三菱合資公司”,設立獨立的股份公司。
(2)設立股份公司的行業逐漸擴大。早期設立股份公司較多行業為輕工、金融、運輸和保險業等。日俄戰爭後,隨著重工業的快速發展,在這一部門(如電力、煤氣等)設立股份公司也日益普遍。
(3)出現企業“大型化”的趨勢。產業革命後期,隨著企業兼並加劇和生產設備的擴大,一批大型企業相繼誕生,例如由富士紡織公司與東京瓦斯公司合並而成的“富士瓦斯紡織公司”,由東京人造肥料公司與大阪硫安蘇達公司合並設立的“大日本人造肥料公司”等等.此外,諸如川崎造船廠和王子造紙公司等其他一些企業,也通過擴充設備實現了大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