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刑”釋意

“象刑”一語最早見於《尚書·堯典篇》中的“象以典刑”和《尚書·皋陶謨篇》中的“皋陶方祗厥敘,方施象刑惟明”,由於辭義簡潔深奧,遂使後人解釋不一,爭論不止。

古人對“象刑”的解釋大致有五種說法。一種意見認為,“象刑”是一種象征性的刑罰。《尚書大傳》曰:“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純,中刑雜屨,下刑墨巾蒙以居州裏,而民恥這則反於禮。”《周禮·司圜》也說:“凡害人者,弗使冠飾”,鄭玄注釋道:“弗使冠飾者,著墨巾蒙若古之象刑。”春秋時期法家代表人物慎子解釋得更為詳細:“有虞之誅,以巾蒙巾當墨,以草纓當劓,以菲屨當刑,以艾韋畢當宮,以布衣無領當大辟。”(《太平禦覽》引《慎子》)意思是說,象刑是用改變犯人衣冠服飾、使其相異於正常人、以“恥辱其形”來懲辦的一種刑罰。此說影響較大,其解釋的懲罰方式為後世所采用,直到東漢王充的《論衡·四諱》中還有記載:“方今象刑,象刑重者,髡鉗之法也,若完城旦以下,施刑,采衣係躬,冠帶與俗人殊,何為不可?”當然,反對此說者也不少,如儒家代表人物荀子就斷定:“故象刑殆非生於治古,並起於亂今也。”古代絕不會有,今世也使不得。

另一種意見認為,“象刑”是將犯人受各種刑罰時的痛苦情景刻畫成圖象、公布於眾,以示警戒的方法,並非是一種刑罰。如孫星衍《尚書古今文注疏》說,“象刑”是“設此畫象以示民,告以不從教,則當加刑,而民無敢犯者”。曾運乾《尚書正讀》中也說:“象,刻畫也”。此說對後世也有影響,其解釋的方法也為後人所采用,如《周禮·天官·大宰》中就記載:“乃縣治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治象。”就是將“象之法”(畫成圖像的刑罰)公布於“象魏(天子、諸侯宮門外稱為‘闕’或‘觀’、用來懸掛命令、公告的一對高建築物)上,以告戒民眾”。

從應用而論,兩說對後世的刑罰都起到了實際作用,然而,從學術而論,“象刑”究竟是什麼?卻大有窮究、澄清的必要。為此,這一場筆墨官司從春秋一直糾纏到今天。近年,在陝西省岐山縣董家村出土的西周重要銅器上有一段銘辭,譯文為:“最初的責罰,我本應鞭打你一千下,給你黑蔑黑屋之刑;現在我赦了你,還應鞭打你一千下,給你黑蔑黑屋之刑。”這一與“象刑”有關的考古新發現,再度引起了學者們揭開“象刑”之謎的興趣。如李衡梅在《“象刑”辨》一文中認為,銘文中證明,蒙黑巾的黑蔑黑屋之刑重於免職的黑蔑黑屋之刑,所以,蒙黑巾是一種象征性的刑罰,屬於“象刑”。傳說中的堯舜時期是我國父係氏族社會階段,氏族社會中的人們崇尚榮譽,對罪犯往往不用肉刑,而施行恥辱性的刑罰,這是一種十分嚴厲的榮譽刑。無論東方還是西方都有這種記載,如《唐書·吐蕃傳》中說:“重兵死,以累世戰歿為甲門。敗懦者垂狐尾於首,示辱,不得列於人。”古代斯拉夫人也有類似的風俗,懲辦罪人時,法官和觀眾圍成一個大圓圈,罪犯站在圈中,脖子中掛一杆槍和一柄匕首,爬行至受害者腳下,以此得到寬恕。所以,《尚書·堯典篇》中把“象刑”列於五刑之首,作為“典刑”,即主要的刑罰。可見,剝奪其榮譽、給予恥辱的象征性刑罰就是“象刑”,它符合氏族社會的風俗,在我國階級社會形成前的一段時期內確實存在過。唐蘭在《陝西省岐山縣董家村新出土西周重要銅器銘辭的譯文和注釋》一文中卻認為,黑蔑黑屋中的蒙黑巾並非一種刑罰,隻是罪人的一種標記而已,“說墨巾蒙用來代替黥刑,那是錯誤的。”“象刑”是“把刑法畫成圖象來公布。”程武在《一篇重要的法律文獻》一文中也認為:“‘象以典刑’,就是用圖象的形式把刑典公布出來。”並非象征性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