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合同的履行
開立信用證
申請開證
進口合同簽訂後.進口方填寫開證申請書向銀行辦理開證手續.開證申請書是銀行開立信用證的依據,也是申請人和銀行之間的契約關係的法律證據。開證申請書包括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信用證的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地址,信用證的性質、金額,彙票內容,貨物描述,運輸條件,所需單據種類份數,信用證的交單期、到期日和地點,信用證通知方式等。
第二部分是申請人對開證銀行的聲明、其內容通常固定印製在開證申請書上,包括承認遵守《UCP500》的規定;保證向銀行支付信用證項下的貨款、手續費、利息及其他費用;在申請人付款贖單前,單據及貨物所有權屬銀行所有;開證行收下不符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時申請人有權拒絕贖單等等。
開證注意事項
A.信用證的內容應是完整的、自足的
信用證內容應嚴格以合同為依據,對於應在信用證中明確的合同中的貿易條件,必須具體列明,不能使用“按XX號合同規定”等類似的表達方式。因為信用證是一個自足文件,有其自身的完整性和獨立性。不應參照或依附於其他契約文件。
B.信用證的條件必須單據化
《UCP500》規定:如信用證載有某些條件,但並未規定需提交與之相符的單據,銀行將視這些條件為未予規定而不予置理”。因而,進口方在申請開證時,應將合同的有關規定轉化成單據,而不能照搬照抄。比如,合同中規定貨物按不同規格包裝,則信用證中應要求受益人提交裝箱;合同以CFR條件成交,信用證應要求受益人提交的清單已裝船提單上應注明運費已付等。
C.按時開證
如合同規定開證日期,進口方應在規定期限內開立信用證;如合同隻規定了裝運期的起止日期,則應讓受益人在裝運期開始前收到信用證;如合同隻規定最遲裝運日期,則應在合理時間內開證,以使賣方有足夠時間備妥貨物並予出運。通常掌握在交貨期前一個月至一個半月左右。
D.關於裝船前檢驗證明
由於信用證是單據業務,銀行不過問貨物質量,因而可在信用證中要求對方提供雙方認可的檢驗機構出立的裝船前檢驗證明,並明確規定貨物的數量和規格。如果受益人所交檢驗證明的結果和證內規定不符,銀行即可拒付。
E.關於保護性規定
《UCP500》中若幹規定,均以“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為前提。比如,“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將接受下列單據而不論其名稱如何”等等。如果進口方認為《UPC500》的某些規定將給自己增加風險,則可利用“另有規定”這一前提,在信用證中列入相應的保護性條件,比如,按《UCP50O》規定,禁止轉運對集裝箱運輸無約束力,若買方仍要求禁止轉運,則可在信用證中加列“即使貨裝集裝箱,本證嚴禁轉運”等。
F.關於保兌和可轉讓信用證
我國銀行原則上不開立保憑信用證,對可轉讓信用證也持謹慎態度。對此,進口商在簽訂合同時應予注意,以免開證時被動。
運輸和保險
運輸
以FOB條件成交,由買方負責租船訂艙。我國外貿公司大都通過外運代理機構辦理此項業務,也有直接向中國遠洋運輸公司等實際承運人治辦。
在辦理運輸中,應注意船貨銜接,通常由賣方在交貨期前的一定時間內,將預期貨物備妥待裝的日期通知買方。買方按該通知規定的日期,及時通過運輸代理或自行辦理租船訂艙手續。在接到船方配艙口單後,應即向賣方發出派船通知,告之船名及船期,以便賣方按照船期安排裝船。
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賣方裝船後,應向買方發出貨物已交至船上的充分通知,以利買方準備接貨該裝部通知一般應列明合同號、貨名、數量、金額、船名及啟航日期。買方據此資料辦理保險。
保險
A.預約保險
為了簡化投保手續,防止漏保,我國外貿公司和經常有貨物進口的企業,與保險公司訂有預約保險合同(OpenPolice)。該合同對進口貨物的投保險別、保險費率、賠付方法和承保貨物的範圍都作了具體的規定。
在預約保險合同規定範圍內的貨物,一經啟運,保險公司即啟動承擔保險責任。外貿企業在接到國外賣方的裝船通知後,應立即填製預約保險啟運通知書或將裝船通知送達保險公司,即完成了投保手續。
B.逐筆投保
未與保險公司簽訂預約保險合同的企業,對進口貨物需逐筆辦理保險、進口企業在收到國外賣方的裝船通知後,應立即填製投保單或裝貨通知單。內容包括貨物名稱、數量、保險金額、投保險別以及船名、船期、啟運日期和估計到達日期、裝運港和目的港。
保險公司接受承保後將簽發一份保險單作為雙方之間保險合同的證明文件。
C.進口貨運保險的責任起論
對於進口貨物,買賣雙方的風險責任以裝運港海輪船舷為界。在貨物裝船前,物權和風險責任都屬於出口商,貨物裝船後,買方承擔貨物的風險責任。故而,在貨物裝船前,買方不具有保險利益,即使買方在此之前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也不承擔保險責任。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對於由進口方投保貨物的保險責任是從貨物越過船舷(實際業務中為裝船)開始,一直到貨物運抵目的地倉庫,或卸離海輪後六十天終止。必要時,還可由投保人申請延長保險期限六十天,但散裝貨、活牲畜和新鮮果蔬等商品的保險責任,在目的港卸離海輪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