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合同的履行(2 / 3)

審單和付款

審單

以信用證方式結算,出口商必須提交與信用證相符合的單據。開證行和進口方都必須對全套單據進行審核、銀企雙方應密切配合。現將主要單據審核要點簡述如下:

A.彙票

信用證名下彙票,應加列出票條款(DrawnClause),說明開證行,信用證號碼及開證日期。

金額應與信用證規定相符,一般應為發票金額。如單據內含有傭金或貨款部分托收,則按信用證規定的發票金額的百分比開列.金額的大小寫應一致。國外開來彙票,也可以隻有小寫。

彙票付款人應為開證行或指定的付款行。若信用證未規定,應為開證行,不應以申請人為付款人。

出票人應為信用證受益人,通常為出口商,收款人通常為議付銀行。

付款期限應與信用證規定相符。

出票日期必須在信用證有效期內不應早於發票日期。

B.提單

提單必須按信用證規定的份數全套提交,如信用證未規定份數,則一份也可算全套。

提單應注明承運人名稱,並經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船長或其代理人簽名。

除非信用證特別規定,提單應為清潔已裝船提單。若為備運提單,則必須加上裝船注記(ShippedonBoard)並由船方簽署。

以CFR或CIF方式成交,提單上應注明運費已付(FreightPrepaid)。

提單的日期不得遲於信用證所規定的最遲裝運日期。

提單上所載件數、嘜頭、數量、船名等應和發票相一致、貨物描述可用總稱,但不得與發票貨名相抵觸。

C.商業發票

發票應由信用證受益人出具,無需簽字,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

商品的名稱、數量、單價、包裝、價格條件、合同號碼等描述,必須與信用證嚴格一致。

發票抬頭應為開證申請人。

必須記載出票條款、合同號碼和發票日期。

D.保險單

保險單正本份數應符合信用證要求全套正本應提交開證行。

投保金額、險別應符合信用證規定。

保險單上所列船名、航線、港口、起運日期應與提單一致。

應列明貨物名稱、數量、嘜頭等,並應與發票、提單及其他貨運單據一致。

E.產地證

應由信用證指定機構簽署。

貨物名稱、品質、數量及價格等有關商品的記載應與發票一致。

簽發日期不遲於裝船日期。

F.檢驗證書

應由信用證指定機構簽發。

檢驗項目及內容應符合信用證的要求,檢驗結果如有暇疵者,可拒絕受理。

檢驗日期不得遲於裝運日期,但也不得距裝運日期過早。

付款和拒付

信用證受益人在發運貨物後、將全套單據經議付行寄交開證行(或保兌行)。

如開證行經審單後認為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即應予以即期付款或承兌或於拒用證規定的到期日付款,開證行付款後無追索權。

如開證行審單後發現單證不符或單單不符,應於收到單據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電訊方式通知寄單銀行,說明單據的所有不符點,並說明是否保留單據以待交單人處理或退還交單人。

對於單證不符的處理,按《UCP500》規定,銀行有權拒付。在實際業務中,銀行需將不符點征求開證申請人的意見,以確定拒絕或仍可接受。作為開證申請人的進口方,對此應持慎重態度。因為銀行一經付款,即無追索權。

開證行向外付款的同時,即通知進口企業付款贖單。進口企業付款贖單前,同樣需審核單據,若發現單證不一,有權拒絕贖單。

對於遠期信用證或因航程較短貨物先於單據到達、進口方可以下列兩種方式先行提貨。

信托收據.在進口企業尚未清償信用證項下彙票時(往往指遠期彙票),可向銀行開出信托收據,銀行憑其將貨運單據“借給”進口商,以利其及時提貨,然後在彙票到期日償還貨款。

擔保提貨。進口貨物先於提單到達目的地,進口企業可請求銀行出具保函,向運輸公司申請不憑提單提取貨物,如果承運人因此而蒙受損失,由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接貨和報關

接貨

接貨包括監卸和報驗。

進口企業通常委托貨運代理公司辦理接貨業務。可以在合同和信用證中指定接貨代理,此時出口商在填寫提單時,在被通知人欄內應填上被指定的貨運代理公司的名稱和地址。

船隻抵港後,船方按提單上的地址,將“準備卸貨通知”(No-ticeofReadinesstoDischarge)寄交接貨代理。接貨代理應負責現場監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