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合同的履行(3 / 3)

如果未在合同或信用證中明示接貨代理,則也可由進口方在收到船方通知逕直寄來的“準備卸貨通知”後,自行監卸。但大多情況下,仍可委托貨運代理公司作為收貨人的代表,現場監卸。

監卸時如發現貨損貨差,應會同船方和港務當局,填製貨損貨差報告。

卸貨後,貨物可以在港口申請報驗。也可在用貨單位所在地報驗。但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在卸貨港口向商檢機構報驗:(1)用於法定檢驗的貨物;(2)合同規定應在卸貨港檢驗;(3)發現貨損貨差情況。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賣方交貨後,在買方有一個合理的機會對貨物加以檢驗以前,不能認為買方已接受了貨物。如果買方經檢驗,發現賣方所交貨物與合同不符。買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直至拒收貨物。因此,買方收到貨物後,應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內對貨物進行檢驗。

報關

進口企業可自行報關,也可委托貨運代理公司或報關行代理報關。

我國《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應當自載運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辦理進口申報手續,超過14日期限來向海關申報的從第15日起按日征收CIF價格5%的滯報金。

進口報關需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並隨同交驗下列單據:(1)進口許可證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批準文件;(2)提單或運單(結關後由海關加蓋放行章發還);(3)發票;(4)裝箱單;(5)減、免稅或免驗的證明;(6)報驗單或檢驗證書;(7)產地證。以及其他海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文件。

海關接受申報後,對進口貨物實施查驗。核對實際進口貨物是否與相關單證所列相一致。查驗一般在海關監管區域內的倉庫、場所進行、對散裝貨物、大宗貨物和危險品等,結合裝卸環節,可在船邊等現場查驗。對於在海關規定到期查驗有困難的,經報關人申請,海關可派人員到監管區域以外的地點查驗放行。

進口貨物接受查驗,繳納關稅後,由海關在貨運單據上簽章放行,即為結關。收貨人或其代理可持海關簽章的貨運單據提取貨物。

擔保放行和保稅貨物

A.擔保放行

進口公司如果因各種原因不能在報關時交驗有關單證,可以向海關提交保證金或保證函,申請海關先放行貨物,後補辦手續。海關經審查同意後,在貨運單據上簽章放行,收貨人提貨後可以投人生產和使用,但必須及時補辦報關納稅手續。在此之前,不得出售、轉讓或移作他用。

B.保稅貨物

保稅貨物係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複運出境的貨物。

返銷產品的中小型補償貿易、來料來件加工裝配業務以及部分進料加工貿易其進口料、件和設備請海關保稅貨物。料、件自進口加工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出口之日止,有關設備自進口之日起至全部償還並按海關規定期限解除監管止,均應接受海關監管。

索賠

在進口業務中,有時會發生賣方不按時交貨,或所交貨物的品質、數量、包裝與合同規定不符的情況,也可能由於裝運保管不當或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致使貨物損壞或短缺、進口方可因此而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

A.索賠對象

向賣方索賠。凡屬下列情況可向賣方索賠:貨物品質規格不符合合同規定;原裝數量不足;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或因包裝不良致使貨物受損;未按期交貨或拒不交貨。

向承運人索賠。凡屬下列情況可向承運人索賠:貨物數量少於運單所載數量;提單為清潔提單,由於承運人保管不當而造成貨物短損。

向保險公司索賠。屬於投保險別的承保範圍內的損失。

B.索賠注意事項

索賠依據。索賠時應提交索賠清單和有關貨運單據[如發票、提單(副本)、裝箱單]。在向賣方索賠時,應提交商檢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向承運人索賠時,應提交理貨報告和貨損貨差證明;向保險公司索賠時,除上述各項證明外,還應附加由保險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

索賠金額。向賣方索賠金額,應按買方所受實際損失計算。包括貨物損失和由此而支出的各項費用(如檢驗費、倉租、利息等);向承運人和保險公司索賠,均按有關章程辦理。

索賠期限。向賣方索賠應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之內提出。如商檢工作確有困難可能需要延長時間的,可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有效期內向對方要求延長索賠期限,或在合同規定索賠有效期內向對方提出保留索賠權。如合同未規定索賠期限,按《公約》規定,買方行使索賠期限自其收到貨物之日起不超過兩年;向船公司索賠期限為貨物到達目的港交貨後一年之內;向保險公司提出海運貨損索賠的期限,則為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兩年。

買方職責。買方在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時,應采取適當措施保持貨物原狀並妥為保管。按國際慣例,如買方不能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貨物,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或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的權利;按保險公司規定,被保險人必須按保險公司的要求,采取措施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否則不予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