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條件
商品的品名品質
商品的品名
商品品名,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交易條件。品名也代表了商品通常應具有的品質。在合同中,應盡可能使用國際上通用的名稱。
對新商品的定名,應力求準確,符合國際上的習慣稱呼。對某些商品還應注意選擇合適的品名,以利減低關稅,方便進出口和節省運費開支。
國際上為了便於對商品的統計征稅時有共同的分類標準,早1950年,由聯合國經濟理事會發布了《國際貿易標準分類》(SITC)。其後,世界各主要貿易國又在比利時布魯塞爾簽訂了《海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類目錄》(CCCN),又稱《市魯塞爾海關商品分類目錄)(BTN)。CCCN與SITC對商品分類有所不同,為了避免采用不同目錄分類在關稅和貿易、運輸中產生分歧,在上述兩個規則的基礎上,海關合作理事會主持製定了《協調商品名稱及編碼製度》(The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簡稱H.S.編碼製度)。該製度於198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我國於1992年1月1日起采用該製度、目前各國的海關統計,普惠製待遇等都按H.S.進行。所以,我國在采用商品名稱時,應與H.S.規定的品名相適應。
商品的品質
品質是商品買賣最重要的因素。合同中的品質約定,是買賣雙交接貨物的依據。通常用兩種方式表示商品的品質。
A.用文字說明表示品質。這種方式稱為“憑文字說明銷售”。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
規格(Specification)。合同中規定商品的品質指標,如化學成份、長短粗細、含量等。這是最廣為采用的既方便又準確的一種表示品質的方法。
等級(Grade)。為買賣雙方都熟悉的商品,在某些情況下可采用憑等級買賣:一是按商品的不同規格,分成不同的等級,既簡化了品質表示,又易於比較優劣;二是有些商品不能用規格描述,或不能完整地用規格描述,特別是一些土特產品,比如茶葉、水果等,可用雙方都認可的等級來表示品質。
標準(Standard)。商品的標準,是指標準化了的規格和等級。標準有的由國家或有關政府部門製訂也有的是由商品交易所、同業工會或有關國際組織製訂。公布了的標準經常需要修改變動。所以,當采用標準說明商品品質時,應注明采用標準的版本和年份。
商標和牌名(TradeMarkandBrand)。某些商品在市場上行銷已久,品質優良穩定,知名度高,且品種單一,則往往可以其商標和牌名表示其品質。如可口可樂、大白兔奶糖。應注意許多著名品牌由於其產品品種多樣性和複雜性,是不可能單憑商標品牌成交的、比如IBM、SONY等。它們的產品,必須具有完整確切的品質指標或技術說明。
產地名稱(NameofOrigin)。此類描述局限於土特產品,如蘇繡、四川榨菜,用以表示產品的傳統工藝或特色風味。
說明書和圖樣(DescriptionandIllustrations)。對於結構性能複雜的商品,通常以說明書和圖樣加以完整的描述,以此作為買賣雙方認定的品質標準。
憑說明書和圖樣成交的合同,往在附有品質保證條款和技術服務條款。
B.用樣品表示品質。這種方式,稱為“憑樣品買賣”。樣品構成合同不可分割的一個部分。
樣品的種類。按樣品提供者的不同,分成賣方作品(Seller'sSample)和買方樣品(Buyer'sSample)兩種。憑買方樣品成交,在我國出口貿易中又稱為"來樣成交”。
憑樣品成交中的一些做法:(1)對等樣品,憑買方樣品成交。有時會因仿製產品與買方來樣不符而招致退貨索賠。賣方往往會按買方樣品先做一個複製品交買方確認,經確認後即以該複製品作為交貨品質的依據,這種經確認的複製品,稱為‘對等樣品”或“回樣”。這種做法,實際上是用賣方樣品取代了買方樣品,使賣方在交貨時取得主動。(2)封樣。賣方在寄發樣品或發運商品前,由公證機構或會同買方,抽取若幹份樣品加以封存,萬一買賣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發生質量爭議,即可使用封樣作為核對之用。(3)合同中的保障條款、憑買方來樣成交時,應注意防範侵權行為的產生。如果不能十分確定,可以在合同中加列保障條款,即萬一發生由於買方來樣而導致侵犯第三者權益,如專利、商標侵權,應由買方負責。
品質條款
品質條款中應寫明商品的名稱和規格、等級等,或說明樣品的編號和日期。根據商品的特性,可分別采用文字說明或樣品或兩者兼用。
對某些商品還可在合同中規定允許其品質有一定的機動幅度。常見的有下列一些方式。
交貨品質與樣品大體相等或其他類似條款。
對某些初級產品規定品質機動幅度,允許其品質指標在一定範圍內變動。如鴨鵝絨的含絨量為70%,允許上下2%、又如舢米的含水率最高為15%,雜質最高為l%,碎粒最高為3O%等。
對工業製成品,可規定品質公差,如機械加工的零件尺寸。品質公差有些是國際公認的,有些則由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對在機動幅度內的品質差異,一般均按合同單價計價,不再另作調整、但如果有些品質指標的變動,會給商品質量帶來實質性的變化,為了體現按質論價。也可在合同中訂立品質增減價條款。如出口大豆時規定含油率不低於20%,以20%為基礎,含油率每增加l%,價格增加2%。
商品的包裝
運輸包裝的類型
商品總是和一定的包裝聯係在一起的。有些包裝已成為商品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國際貿易中,包裝更有其特殊的意義,是主要貿易條件之一。
按包裝在商品流通過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可分為銷售包裝和運輸包裝,銷售包裝又稱內包裝,主要作用是保護商品、方便使用、促進銷售,並應符合銷售地國家的法律和法規。運輸包裝又稱外包裝,其主要作用是保護商品、方便儲運和節省費用。
運輸包裝的類型
商品在運輸過程中,不一定都需要包裝。隨著運輸裝卸技術的進步,越來越多的大宗顆粒狀或液態商品,如糧食、水泥、石油等,都采用散裝方式,即直接裝入運輸工具內運送,配合機械化裝卸工作,既降低了成本,又加快了速度。另外有一類可以自行成件的商品,在運輸過程中,隻需加以捆紮即可,這種方式稱為裸裝,如車輛、鋼材、木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