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磋商與合同
交易磋商的主要環節
詢盤、發盤、還盤與接受
交易磋商可以是口頭的(麵談或電話),也可以是書麵的(傳真、電傳或信函)。交易磋商的過程可分成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四個環節,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是達成交易所必須的法律步驟。
A.詢盤
詢盤(Inquiry)是交易的一方向對方探詢交易條件,表示交易願望的一種行為。詢盤多由買方作出,也可由賣方作出、內容可詳可略。如買方詢盤:“有興趣東北大豆,請發盤”,或者“有興趣東北大豆,11月裝運,請報價”。詢盤對交易雙方無約束力。
B.發盤
發盤(Offer)也叫發價,指交易的一方(發盤人)向另一方(受盤人)提出各項交易條件,並願意按這些條件達成交易的一種表示。
發盤在法律上稱為要約,在發盤的有效期內,一經受盤人無條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發盤人承擔按發盤條件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
發盤多由賣方提出(SellingOffer)。也可由買方提出(BuyingOffer),也稱遞盤(Bid)。
實務中常見由買方詢盤後,賣方發盤,但也可以不經過詢盤,一方逕直發盤。
C.還盤
受盤人不同意發盤中的交易條件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意見,稱為還盤(CounterOffer)。在法律上叫反要約。
還盤實際上是受盤人以發盤人的地位發出的一個新盤。原發盤人成為新盤的受盤人。
還盤又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發盤因對方還盤而失效,原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還盤可以在雙方之間反複進行,還盤的內容通常僅陳述需變更或增添的條件,對雙方同意的交易條件毋需重複。
D.接受
受盤人在發盤的有效期內,無條件地同意發盤中提出的各項交易條件,願意按這些條件和對方達成交易的一種表示。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稱為”承諾”,接受一經送達發盤人,合同即告成立。雙方均應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並擁有相應的權利。
如交易條件簡單,接受中無需複述全部條件。如雙方多次互相還盤,條件變化較大,還盤中僅涉及需變更的交易條件,則在接受時宜複述全部條件,以免疏漏和誤解。
發盤和接受
發盤
A.構成發盤的條件
根據《公約》規定,一項有效的發盤必須具有三個條件:
a.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即發盤中指明特定的受盤人的名稱。出口商向國外廣泛寄發商品目錄、價目表等一般不構成發盤。
b.內容十分確定。《公約》認為“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並區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
在實踐中,一個有效的發盤其內容必須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無保留的。完整是具備主要交易條件,一般指品名品質、數量、包裝、價格、裝運期和支付方式;明確是指意思表達清楚,解釋確切,不會導致對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理解的明顯分歧;無保留是指發盤中不附有交易條件以外的限製性說明,如“以我方最後確認為準”等。
c.表明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這種表示,通常用“發盤”、“報價”、“定貨”、“理盤”等字樣。
B.發盤的有效期
每一發盤均有一個有效期,即可供受盤人作出接受的期限,發盤人隻在有效期內才受到約束。由於市場行情多變,所以有效期是對發盤人因此而承受的風險的一種保障。發盤人可在發盤中明確規定有效期。也可以不作明確規定,根據國際慣例,應理解為合理時間內有效。但合理時間究竟有多長,並無統一規定。為避免糾紛,宜作明確規定為好。口頭發盤,如無約定,僅當場有效。
規定有效期的方式通常有兩種方式:
規定最遲送達發盤人的時間,如:“限15日複到有效”。
.規定一段接受時間,如:“發盤3天有效”。這種規定方式,《公約》對起訖時間的計算有下列規定:電傳或傳真方式應從發出時刻起算,信函則從信上載明的發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則從信封上所載日期起算;如果最後一天為發盤人的非營業日而不能送達,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
C.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發盤的撤回。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發盤人於發盤尚未生效之時,可將其撤回,即撤回通知應在發盤送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
發盤的撤銷。一項已送達受盤人的發盤可否撤銷各國法律有不同規定。英美法認為,發盤在被接受前可以撤銷;大陸法認為,發盤生效後即不得撤銷。《公約》對此作出折衷的規定發盤送達受盤人後,在受盤人尚未表示接受前,發盤人將撤銷通知送達受盤人,發盤可予撤銷。但下列兩種情況下的發盤不得撤銷:(1)在發盤中規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2)受盤人有理由相信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采取了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