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田賽項目

第 180 條通則

在比賽區域的準備活動

1. 比賽開始前,每名運動員均可在比賽區域練習試擲或試跳。投擲項目的練習試擲應始終在裁判員的監督下按抽簽排定的順序進行

2. 一旦比賽開始,不允許運動員使用下列內容進行練習:

(1) 助跑道或起跳區。

(2) 各種器材。

(3) 投擲圈或落地區地麵。

助跑標誌物

3. 在使用助跑道的田賽項目中,應沿助跑道旁放置標誌物,跳高助跑的標誌物可放置在助跑道上。每名運動員可放置一至兩個標誌物(由組委會批準或提供),以幫助運動員助跑和起跳。如未提供此類標誌物,則運動員可使用膠布,但不得使用粉筆或任何不易去除痕跡的類似物質。

比賽順序

4. 運動員應按抽簽排定的順序參加比賽。如果有及格賽,則決賽的順序應重新抽簽(見下麵第5款)。

試跳和試擲

5. 除跳高和撐竿跳高外,在其他田賽項目中,如參賽運動員多於8人,每名運動員均有3次試跳或試擲機會,有效成績最好的前8名運動員可再試跳或試擲3次。如出現第八名成績相等,按本條20的規定處理。

當運動員人數隻有8人或少於8人時,每人均有6次試跳或試擲機會。

無論參賽運動員人數多少,在前3次試跳或試擲結束後,應對運動員的成績排序,後3次的試跳或試擲順序應與前3次試跳或試擲後的排名相反。

注:高度跳躍項目見規則第181條2。

6. 除跳高和撐竿跳高之外,在任何一輪比賽中,不允許記錄運動員一次以上的試跳(擲)成績。

7. 在規則第12條1(d)~(h)的比賽中,田賽遠度項目的試跳、擲次數可以減少,但這應由管轄該次比賽的國家或國際組織決定。

及格賽

8. 在田賽項目中,如果參賽運動員人數較多而無法順利進行決賽時,應舉行一次及格賽。舉行及格賽時,所有運動員都必須參加,通過及格賽獲得決賽資格。及格賽的成績不能成為正式比賽的成績。

9. 應將運動員分成兩組或多組進行及格賽。比賽時應提供各組在相同時間和同等條件下進行比賽的設施,否則應在上一組比賽結束後立即進行下一組的比賽。

10. 運動會超過三天,建議在高度跳躍項目的及格賽與決賽之間安排一天休息。

11. 應由技術代表決定及格條件,如及格標準和進入決賽的運動員人數。如果沒有任命技術代表,應由組委會決定。舉行規則第12條1(a)(b)和(c)的運動會,至少應有12名運動員進入決賽。

12. 在及格賽中,除跳高和撐竿跳高之外,每名運動員最多有3次試跳(擲)機會。一旦運動員達到及格標準,不得繼續參加及格賽。

13. 在跳高和撐竿跳高及格賽中,如果沒有因為連續三次試跳失敗而被淘汰的運動員,則應根據規則181條2的規定繼續比賽,直至及格高度上的最後一次試跳結束。

14. 如果運動員均未達到事先製定的及格標準或達標人數少於規定人數,則應根據運動員在及格賽中的成績,補齊進入決賽的人數。在排定所有比賽運動員的名次時,如果在及格賽的總排名中,最後一個及格名次成績相等,則應按本條20和第181條8的有關規定處理。

15. 當跳高或撐竿跳高及格賽分兩組同時進行時,建議兩組在相同的時間提升橫杆的高度,還建議這兩組運動員的水平大致相等。

比賽時阻擋

16. 在田賽的某一次試跳(擲)中,由於任何原因使運動員受阻,有關裁判長有權給予補試機會。

延誤比賽

17. 田賽項目比賽時,運動員無故延誤試跳(擲)時間,將導致不許其參加該次試跳(擲),並記錄為該次試跳(擲)失敗。在任何情況下,均由有關裁判長決定何為無故延誤。

比賽時,有關裁判員負責向運動員顯示一切準備就緒,試跳(擲)開始,並從這一瞬間開始計算該次試跳(擲)的時間。如果該運動員在此之後才決定免跳,當時限結束時,應判該次試跳(擲)失敗。

如果時限到時,運動員已開始了試跳(擲),應允許其進行該次試跳(擲)。

一般不應超過下列時限:

(1) 所有項目均為1分鍾。

撐竿跳高的時限從根據運動員的預先要求將立柱調整好時算起。不允許為額外的調整增加時限。

(2) 在跳高和撐竿跳高(不包括全能項目)比賽的最後階段,如果在比賽的某一輪中隻剩下二或三名運動員時,跳高的時限應為1.5分鍾,撐竿跳高應為2分鍾。隻剩一名運動員時,此時限應為跳高3分鍾,撐竿跳高5分鍾。但全能項目例外。

(3) 在跳高和撐竿跳高比賽中還剩一名以上的運動員時,在全能和其他田賽項目中不論所剩運動員人數多少,如果同一運動員連續進行兩次試跳(擲),撐竿跳高的時限為3分鍾,其他田賽項目為2分鍾。

田賽各項目時限:單位:分鍾

仍在參賽的運動員人數    單項    全能

跳高    撐竿跳高    其他項目    跳高    撐竿跳高    其他項目

3人以上    1    1    1    1    1    1

2~3人    1.5    2    1    1.5    2    1

1人    3    5        2    3

連續試跳(擲)    2    3    2    2    3    2

注:應設置向運動員顯示剩餘時間的時鍾。此外,一名裁判員在時限尚餘15秒的時間內,應持續舉起黃旗或以其他方式示意。

離開比賽場地

18. 在田賽項目比賽中,運動員得到許可,在一位裁判員陪同下,可以離開該項目的比賽場地。

變更比賽場地

19. 有關裁判長認為客觀條件證明有必要時,有權變更比賽場地。此類變更應在賽完一輪之後進行。

注:不得因風向和風力的變化變更比賽場地。

成績相等

20. 在以遠度判定成績的田賽項目中,如成績相等,應以其次優成績判定名次。如次優成績仍相等,則以第三較優成績判定,餘類推。

如仍相等,並涉及第一名者,則令成績相等的運動員,按原比賽順序,進行新的一次試跳(擲),直至分出名次為止。

注:高度跳躍項目見規則第181條8。

比賽成績

21. 每名運動員均應以其最好的一次試跳(擲)成績,包括因第一名成績相等而進行的決名次賽的成績,作為其最後的決定成績。

A.高度跳躍項目

第 181 條總則

1. 比賽開始前,主裁判應向運動員宣布起跳高度和每輪結束後橫杆的提升高度,此計劃直至比賽中隻剩下一名已獲勝的運動員或出現第一名成績相等時為止。

試跳

2. 運動員可以在主裁判事先宣布的橫杆升高計劃中的任何一個高度上開始試跳,也可在以後任何一個高度上根據自己的願望決定是否試跳。但在任何高度上,隻要運動員連續三次試跳失敗,即失去繼續比賽的資格。因第一名成績相等而進行的決名次賽的試跳除外。

允許運動員在某一高度上第一次或第二次試跳失敗後,在其第二次或第三次試跳時請求免跳,並在後繼的高度上繼續試跳。

運動員在某一高度上請求免跳後,不準在該高度上恢複試跳,除非出現第一名成績相等的情況。

3. 即使所有其他運動員均已失敗,一名運動員仍有資格繼續試跳,直至其放棄繼續比賽的權力。

4. 除非比賽中隻剩下一名運動員,並且他已獲得該項目比賽的冠軍,否則:

(1)跳高項目每輪之後,橫杆升高不得少於2厘米。撐竿跳高項目每輪之後,橫杆升高不得少於5厘米。

(2)橫杆升高的幅度不得增大。

本規則不適用於仍在試跳的運動員同意將橫杆直接升到世界紀錄的高度。

當某運動員已在比賽中獲勝時,有關裁判員或裁判長應征求該運動員的意見,由該運動員決定橫杆的提升高度。

注:此規定不適用於全能比賽項目。

在規則第12條1(a)(b)和(c)的全能比賽中,跳高項目每輪的橫竿提升高度均為3厘米,撐竿跳高項目每輪的橫杆提升高度為10厘米。

測量

5. 所有測量應以厘米為單位,從地麵垂直量至橫杆上沿最低點。

6. 每次升高橫杆後,在運動員試跳之前,均應測量橫杆高度。當橫杆放置在紀錄高度時,有關裁判員必須進行審核測量。如果自上一次測量紀錄高度後,橫杆又被觸及,在後繼的紀錄高度的試跳之前,裁判員必須再次測量橫杆高度。

注:裁判員應在比賽前清楚辨認橫杆的下麵和前麵。放置橫杆時,應使橫杆的各麵始終朝向原來的方向。

橫杆

7. 橫杆:橫杆應用玻璃纖維或其他適宜材料製成,不得使用金屬材料。除兩端外,橫杆的橫截麵呈圓形。跳高橫杆全長為4.00米(±2厘米),最大重量2千克。撐竿跳高橫杆全長為4.50米(±2厘米),最大重量2.25千克。橫杆圓形部分直徑30毫米(±1毫米)。

橫杆應由三部分組成,圓杆和兩端。為便於放置在橫杆托上,橫杆兩端應寬30~35毫米,長15~20厘米。橫杆兩端橫斷麵應呈半圓形或正方形,質地堅硬而平滑。

從2003年1月1日起,橫杆兩端橫斷麵應呈半圓形,質地堅硬,表麵平滑。

橫杆兩端不得包裹橡膠或任何能增大與橫杆托之間摩擦力的物質。

橫杆應無彎斜,放在橫杆托上時,跳高橫杆最多下垂2厘米,撐竿跳高橫杆最多下垂3厘米。

橫杆的彈性檢查:放好橫杆後,在橫杆中央懸掛3千克重物,跳高橫杆最多允許下垂7厘米,撐竿跳高橫杆最多下垂11厘米。

成績相等

8. 按下列規定解決成績相等:

(1) 在出現成績相等的高度上,試跳次數較少者名次列前。

(2) 如成績仍然相等,則在包括最後跳過的高度在內的全賽中,試跳失敗次數較少者名次列前。

(3) 如成績仍相等:

a. 如涉及第一名時,在造成其成績相等失去了繼續試跳權力的最低失敗高度上,每人再試跳一次。如有關運動員都跳過或都未跳過而仍不能判定名次,則橫杆應提升或降低:跳高為2厘米,撐竿跳高為5厘米。他們應在每個高度上隻試跳一次,直到分出名次為止。有關運動員必須參加決定名次的每次試跳(見跳高實例)。

b. 如成績相等不涉及第一名時,則運動員的比賽名次並列。

注:本條中的(3)不適用於全能項目。

跳高實例

比賽開始時,主裁判宣布橫杆升高計劃:

1.75米、1.80米、1.84米、1.88米、1.91米、1.94米、1.97米、1.99米......

跳高名次的判定:

跳躍高度

(米)    失敗次數

決 名 次 跳    名

1.75    1.80    1.84    1.88    1.91    1.94    1.97        1.94    1.92    1.94

A    O    ×O    O    ×O    ×-    ××        2    ×    O    ×    2

B    -    ×O    -    ×O    -    -    ×××    2    ×    O    O    1

C    -    O    ×O    ×O    -   ×××        2    ×    ×        3

D    -    ×O    ×O    ×O   ×××            3                4

O:成功 ×:失敗 -:免跳

A、B、C和D都跳過1.88米。開始實施成績相等的有關規則,有關裁判員計算從起跳至最後跳過的1.88米在內的每人的失敗總次數。D的試跳失敗總次數最多,因此獲得第四名。A、B和C的名次依然相等,並涉及第一名。由於A和C在1.94米的高度上失去了繼續試跳的權力,因此從1.94米開始進行決定名次的試跳,每人有一次試跳機會,但這三人都未跳過。橫杆降至1.92米,進行第二次試跳,C未跳過,因而獲得第三名。A和B都跳過,因成績相等又獲得了第三次試跳的機會。橫杆升至1.94米,B跳過,因而獲得第一名。

外力

9. 當橫杆明顯受外力(如陣風)作用而掉落,且與運動員無關的情況:

(1)如果運動員越過橫杆時身體並未觸及橫杆,但在過杆後橫杆掉落,應認定該次試跳成功。

(2)如果在其他情況下發生橫杆掉落,應給予一次重新試跳的機會。

第 182 條跳高

比賽

1. 運動員必須用單腳起跳。

2. 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判為試跳失敗:

(1)試跳後,由於運動員的試跳動作,致使橫杆未能留在橫杆托上。

(2)在越過橫杆之前,運動員身體的任何部位觸及立柱前沿(離落地區較近的邊沿)垂直麵以外的地麵或落地區。如果運動員在試跳中一隻腳觸及落地區,而裁判員認為他並未從中獲得利益,則不應因為此原因而判該次試跳失敗。

注:為有助於執行規則,應沿著兩個立柱前沿垂直麵的地麵上畫一條50毫米寬的白線(通常可用膠布或類似物質),該白線前沿與立柱前沿垂直麵相交,並延伸至立柱以外3米處。

助跑道和起跳區

3. 助跑道的長度不得短於15米。舉辦規則第12條1(a)(b)和(c)的比賽,助跑道長度至少應為20米。條件允許時,助跑道長度至少應長25米。

4. 助跑道和起跳區朝向橫杆中心地點的總的最大傾斜度不得超過1: 250。

5. 起跳區應保持水平。

器材

6. 跳高架:可以使用結構堅固的各種類型的跳高架或立柱。

跳高架應有能穩定放置橫杆的橫杆托。

跳高架應有足夠的高度,至少應超過橫杆實際提升高度10厘米。

兩立柱之間的距離為4.00~4.04米。

7. 在比賽過程中不得移動跳高架或立柱,除非有關裁判長認為該起跳區或落地區已變得不適於比賽。

如需移動跳高架或立柱,則應在試跳完一輪之後進行。

8. 橫杆托:橫杆托應水平放置,呈長方形,寬4厘米,長6厘米。在跳躍過程中,橫杆托必須牢固地被固定在立柱上。橫杆托必須朝向對麵立柱,放在托上的橫杆被運動員觸碰時,應易於向前或向後掉落。

在橫杆托上不得包裹橡膠或其他能夠增大與橫杆之間摩擦力的任何物質,亦不得使用任何種類的彈簧。

9. 橫杆兩端與立柱之間至少應有1厘米的空隙。

圖5跳高架和橫杆

落地區

10. 落地區不得小於5米×3米。舉行規則第12條1中的比賽時,建議落地區應不小於6米×4米×0.7米。

注:跳高比賽時,跳高架立柱與落地區之間至少應有10厘米的空隙,以免由於落地區移動而觸及立柱,以致橫杆掉落。

第 183 條撐竿跳高

比賽

1. 運動員可要求前後移動撐竿跳高架的立柱或橫杆托,從插鬥前壁頂端內沿延長線向助跑道方向的移動距離不得超過40厘米,向落地區方向的移動距離不得超過80厘米。

運動員應在比賽開始前將其第一次試跳需采用的立柱或橫杆托移動距離通知有關裁判員,移動距離應被記錄下來。

此後,如果運動員要求改變立柱或橫杆托的移動距離,應在按其原要求調整好立柱位置之前及時通知有關裁判員。否則,應開始計算該運動員的試跳時間。

注:畫一條1厘米寬的白線,與助跑道的中軸線垂直,與插鬥前壁頂端的內沿齊平。此線應盡量延伸到兩側立柱的外端。

2.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判為試跳失敗:

(1) 試跳後,由於運動員的試跳動作致使橫杆未能留在橫杆托上;

(2) 在越過橫杆之前,運動員的身體和所用撐竿的任何部位觸及插鬥前壁上沿垂直麵以外的地麵和落地區;

(3)起跳離地後,將原來握在下方的手移握至上方的手以上或原來握在上方的手向上移握;

(4)試跳時,運動員用手穩定橫杆或將橫杆放回。

注:運動員助跑時在任何位置跑出助跑道標誌線不算犯規。

3. 比賽中,允許運動員在雙手或撐竿上使用有利於抓握的物質。

除開放性損傷需要包紮以外,不得在雙手和手指上使用帶子。

4. 除非撐竿朝向遠離橫杆或撐竿跳高架的方向傾倒,否則不準有人接觸撐竿。如果有人接觸撐竿,而裁判長認為,如果撐竿不被接觸,將會碰落橫杆,則應判此次試跳失敗。

5. 試跳時,撐竿折斷,不應判為試跳失敗,應給予該運動員一次重新試跳的機會。

助跑道

6. 助跑道長度至少應為40米,條件允許時,至少應長45米。助跑道寬度最小1.22米,最大1.25米。助跑道的標誌線寬5厘米。

7. 助跑道的左右傾斜度不得超過1:100,跑進方向上總的傾斜度不得超過1: 1000。

器材

8. 插鬥:撐竿跳高起跳時,撐竿必須插在插鬥內。應用適宜的堅固材料製作插鬥,將插鬥埋入地下,上沿與地麵齊平。插鬥底部的斜麵長度為1米。底部的寬度自後向前逐漸變窄,後端為60厘米,前端為15厘米。插鬥的地麵長度和前壁的深度,為插鬥底板與前壁構成的105?角所決定。

插鬥底板自與地麵齊平的後端向前下方傾斜到與前壁結合處,距地麵的垂直深度為20厘米。插鬥的左右兩壁向外傾斜,在與前壁銜接處形成的角度約為120?(見圖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