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樂了,幹部與職工享受到了破產法規定的第一保護,部分領導仍可高居官位;銀行樂了,該核銷的呆帳沒了,責任包袱卸掉了,一切從頭開始,煙消雲散。而國資呢,隻有哭泣,隻有流血。
欠債還錢是市場經濟鐵的原則。國企破產這次在北京雖然邁出了第一步,但是以犧牲市場經濟原則為代價,最終損害的是國家利益,也造成市場的不公平,給今後的國企破產帶來了無窮的後患。
黨的十五大以後,企業破產的步伐將加快。隻有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破產,才能建立銀行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真正的市場關係,遏止國有資產的流失,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銀行、工商企業隻有加快產權改革,使自己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才能最終避免那種不得不破產、國家與企業都遭受巨大損失的結局。隻希望政府的保護,賴賬不還,將是沒有出路的。
(二)“破產”逃債,貸款“打漂”
1996年新年伊始,一起流通企業破產案在哈爾濱引起震動。1995年12月底,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哈爾濱針紡織品批發公司破產,致使工商行哈爾濱市分行6000餘萬元貸款本息打了“水漂”,對此,工商行哈爾濱市分行強烈呼籲保護國有資產。製止“假破產真廢債”行為;呼籲流通企業破產應該謹慎,否則將有害於經濟大局。
哈爾濱針紡織品批發公司截至1995年12月20日,經破產清算組核實認定,破產資產總額4130萬元(含土地使用權價值),債權人申報債權總額9407萬元,其中,工商行貸款本息8046萬元(本金6243萬元、利息1803萬元)。經哈爾濱市商委批準,實行分立,由公司原領導人,利用老公司的資產及職工,組建了所謂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哈爾濱工業品經銷公司,其實質是老公司的翻牌公司。將損失掛帳,銀行及一些企業債務全部留在老公司,而且老公司將土地使用權以更名的形式,無償交給新公司。分立前,哈爾濱市商委和老公司領導已同意按規定比例承擔銀行債務和對銀行貸款辦理財產抵押。分立後,新老公司拒不應允。對此工商行哈市分行於1994年7月6日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多次調解,在充分信任企業補辦財產抵押有效的情況下撤訴。但是,企業逃廢銀行債務行為並未終止,在企業於1994年12月22日辦理財產抵押手續之後不足6個月的時間內,1995年5月17日,未經哈爾濱市政府破產領導小組批準,老公司采取欺騙銀行信用的做法,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1995年6月1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老公司進入破產程序。
隨後幾個月的時間裏,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工商行介入製定破產預案的全過程中和財產清算工作。對此,工商行曾多次向哈爾濱市委、人大、政府、人民銀行、體改委和中級人民法院等部門反映情況。雖然哈爾濱市政府確認簽訂的抵押合同有效,同意工商行參與破產清算,同時清算組將新公司分立時取得的財產全部追回,並列入破產財產,但在破產清算過程中,始終將工商行拒之門外,而且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1995年12月20日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上,裁定工商行與新老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尤其是在工商行據理力爭未能通過分配方案的情況下,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硬性確認清算組的分配方案。各債權人將按確認債權額的25.34%,領取應分配的財產。按此比例計算,工商行哈市分行可分得破產資產2039萬元,貸款本息直接損失達600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