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若幹條款的解釋(2 / 2)

十二、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中的“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是指貨運機動車在運輸貨物時(大型貨運汽車在長途運輸時),不準車廂內又載貨(少量小件物品除外)又載人。“須留有安全乘坐位置”,是指為押運或裝卸人員預設的乘坐位置,必須保證行車中不致因製動、轉向、顛簸等情況,使貨物發生移動造成乘車人滑落、被擠壓等危險。

十三、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中的“輕便摩托車在機動車道內靠右邊行駛”,是指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分道線或隔離設施算起,輕便摩托車通行路麵寬度不能超過二米。

第(二)項中的“非機動車靠右邊行駛”,是指從道路(不含路肩)右側邊緣線算起,通行路麵寬度:自行車不能超過一點五米,三輪車不能超過二點二米,畜力車不能超過二點六米。

第(三)項關於小型機動車道與大型機動車道的劃分,如果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車道劃分從道路中心線或中心分隔帶起向右依次排列:第一條為小型機動車道,供小型客車行駛;第二條為大型機動車道,供小型客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行駛;第三條為低速機動車道,供限速三十公裏以下的機動車和其他機動車低速行駛時使用。各種機動車在上述道路上行駛時,應當各行其道,但遇有本車道交通不暢、其他車道空閑時,在不妨礙其他車道的車輛正常行駛的情況下,準許借用相鄰的車道行駛。

十四、第三十五條第(六)項中的“小型拖拉機”,包括手扶拖拉機。上路行駛的手扶拖拉機,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裏。

十五、第三十六條第(一)(二)項中的“急彎路”、“陡坡”,是指按照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5768-86)規定,應當設有急彎路標誌或陡坡標誌的路段。“窄路”、“窄橋”,是指路麵、橋麵寬度在三點五米以下的路段。

十六、第四十二條第(一)(二)(四)(六)項規定,也適用於沒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誌控製的路口。

十七、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中的“同類車讓右邊沒有來車的車先行”,是指同為機動車(公共汽車、電車除外)、同為非機動車或同為公共汽車、電車相遇時,右邊沒有來車的車先行。

十八、第五十四條中的“非機動車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駛時,準許在受阻的路段內駛入機動車道”,是指非機動車因本車道被機動車臨時占用受阻不能正常行駛時,在不妨礙相鄰機動車道的車輛行駛的情況下,可以在距機動車十米內駛入相鄰的機動車道,但須緊靠右側通行,繞過機動車後必須迅速駛回本車道。因道路損壞或施工需要占用非機動車道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劃出供非機動車行駛的臨時車道;沒有劃臨時車道的,非機動車可按上述原則行駛。

十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中的“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右邊停留”,是指車輛臨時停車時,必須按順行方向,緊靠道法邊緣線停放,前、後右側車輪外緣距路緣石(側石、道牙)不能超過零點三米。

二十、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中的行人“靠路邊行走”,是指從道路邊緣線算起,行人通行路麵寬度一般不能超過一米。

二十一、第六十四條中的“成年人的隊列可以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是指成年人列隊通行道路時,在人行道較窄或者行人較多、行進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走車行道,但須靠右行進,從車行道邊緣算起,通行路麵寬度不能超過一點五米。在劃分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列隊行走的人員不得走機動車道。

二十二、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是指對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已有規定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沒有規定的(包括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和處罰種類),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的處罰原則,也適用於本條例中規定的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處罰的具體程序,另行規定。

二十三、第九十三條規定“一九五五年公布的《城市交通規則》同時廢止”。未提到的一九六零年公布的《公路交通規則》,國務院已於一九八七年三月明令廢止(見國發1987[2]號文件)。一九七二年公安部、交通部聯合印發的《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規則(試行)》,在本條例施行後,即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