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價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關於發布《汽車運價規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物價局(委員會)現發布《汽車運價規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汽車運價計算辦法,正確執行《價格法》和國家物價政策,促進汽車運輸事業發展,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是計算汽車運費的依據。凡參與營業性汽車運輸活動的經營者、旅客、托運人均應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規定的汽車運價包括:汽車貨物運價、汽車旅客運價。
第四條 各級主管部門在製定和調整汽車運價時,應遵循價值規律,反映運輸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關係,根據不同運輸條件實行差別運價,合理確定汽車運輸內部的比價關係,並考慮與其他運輸方式的比價關係。
出入境汽車客貨運價的製定和調整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二章 貨物運價
第一節 計價標準
第五條 計費重量
一、計量單位
(一)整批貨物運輸以噸為單位;
(二)零擔貨物運輸以千克為單位;
(三)集裝箱運輸以箱為單位;
二、重量確定
(一)一般貨物:無論整批、零擔貨物,計費重量均按毛重計算。
整批貨物噸以下計至100千克,尾數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
零擔貨物起碼計費重量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數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輕泡貨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貨物。
裝運整批輕泡貨物的高度、長度、寬度,以不超過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為限度。
按車輛標記噸位計算重量。
零擔運輸輕泡貨物以貨物包裝最長、最寬、最高部位尺寸計算體積,按每立方米。
合333千克計算重量。
(三)包車運輸按車輛的標記噸位計算
(四)貨物重量一般以起運地過磅為準。起運地不能或不便過磅的貨物,由承托運
方協商確定計費重量
(五)散裝貨物,如磚、砂、石、土、礦石、木材等,按體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規定重量換算標準計算重量
第六條 計費裏程
一、裏程單位
貨物運輸計算裏程以千米為單位,尾數不足1千米的,進整為1千米
二、裏程確定
(一)貨物運輸的營運裏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定、頒發的《營運裏程圖》執行。《營運裏程圖》未核定的裏程由承、托雙方共同測定或經協商按車輛實際運行裏程計算;
(二)出入境汽車貨物運輸的境內計費裏程以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的裏程為準;境外裏程按毗鄰(地區)交通主管部門或有權認定部門核定的裏程為準。未核定裏程的,由承、托雙方協商或按車輛實際運行裏程計算;
(三)貨物運輸的計算裏程,按裝貨地點至卸貨地點的實際載貨的營運;
(四)因自然災害造成道路中斷,車輛需繞道行駛的,按實際行駛裏程計算;
(五)城市市區裏程按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市區平均營運裏程計算;當地交通;
管部門未確定的,由承托雙方協定確定
第七條 計時包車貨運計費時間
計時包車貨運計費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起碼計費時間為4小時;使用時間超過4小時,按實際包用時間計算。整日包車,每日按8小時計算;使用時間超過8小時,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時間尾數不足半小時舍去,達到半小時進整為1小時。
第八條 運價單位
一、整批運輸:元/噸千米;
二、零擔運輸:元/千克千米;
三、集裝箱運輸:元/箱千米;
四、包車運輸:元/噸位小時;
五、出入境運輸,涉及其他貨幣時,在無法按統一彙率折算的情況下,可使用其他自由貨幣為運價單位;
第二節 計價類別
第九條 車輛類別
載貨汽車按其用途不同,劃分為普通貨車、特種貨車兩種。特種貨車包括罐車、冷藏車及其他具有特殊構造和專門用途的專用車
第十條 貨物類別
貨物按其性質分為普通貨物和特種貨物兩種。普通貨物分為三等(詳見附表一);特種貨物分為長大笨重貨物、大型物件、危險貨物、貴重貨物、鮮活貨物五類(詳見附表二)。
第十一條 集裝箱類別
集裝箱按箱型分為國內標準集裝箱、國際標準集裝箱和非標準集裝箱三類,其中國內標準集裝箱又分為1噸箱、6噸箱、10噸箱三種,國際標準集裝箱分為20英尺箱、40英尺箱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