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營進出境快件業務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準,並應當依照本辦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簡稱海關,下同)申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三條 運營人不得承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出境的物品。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郵電主管部門批準,運營人不得承運私人信件。
第四條 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或《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征收進口稅辦法》對進出境快件征收進出口稅,並按規定對進出境快件收取規費、監管手續費等有關費用。
第五條 海關對符合監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運營人通過電子數據交換(EDI)方式的報關。通過電子數據交換(EDI)方式向海關報關與通過書麵文件方式向海關報關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過電子數據交換(EDI)方式報關的具體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簡稱海關總署,下同)另行製定。
第二章 備案審批
第六條 運營人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境快件報關登記備案手續,應當事先取得代理報關資格,並向所在地海關提交下列文件,由所在地海關進行審核並提出意見後,轉報海關總署審核批準。(一)申請書。(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準許開辦進出境快件運營業務的批準文件。(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四)代理報關注冊登記證書複印件。(五)企業章程。(六)與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內企業法人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合作運輸合同(或協議)。(七)專用監管倉庫圖紙。(八)海關需要的其它文件。運營人所在地海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述文件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並轉報海關總署。海關總署自收到運營人所在地海關轉報文件之日起的60日內應作出批複決定。經海關總署審核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運營人憑海關總署所發批準文件向所在地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所在地海關辦完登記備案手續後核發《進出境快件運營人登記備案證書》(見本辦法附件一)。
第七條 海關對運營人實行年審製度。運營人應當於每公曆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關提交上一年度運營情況報告,辦理年度審驗手續。逾期不參加年度審驗或年度審驗不合格者,《進出境快件運營人登記備案證書》即自動失效,對其承運進出境的快件,海關不再按本辦法進行監管,而按一般進出口貨物辦理監管驗放手續。
第八條 運營人須獲得《進出境快件運營人登記備案證書》,且其專職報關員取得報關員證件後,方可按照本辦法辦理進出境快件的報關手續。運營人自獲得《進出境快件運營人登記備案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未開展業務的,《進出境快件運營人登記備案證書》即自動失效。
第九條 運營人如需變更已在海關登記備案的內容,應憑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以書麵形式報告所在地海關,所在地海關核準後報海關總署備案。
第三章 快件分類
第十條 在本辦法中,快件分為以下四類:(一)A類:海關現行法規規定予以免稅的無商業價值的文件、資料、單證、票據。(二)B類:海關現行法規規定限值內予以免稅的物品。(三)C類:超過海關現行法規規定限值但不超過人民幣5000元的應稅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限製進出口的商品、配額管理商品不包括在內。(四)D類:前三類以外的物品。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條的分類及每一類快件所適用的報關程序同時適用於進境和出境。
第四章 報關要求及規定
第十二條 快件的報關和查驗應當在運營人所在地海關辦公時間和專門監管場所內進行。如需在海關辦公時間以外或專門監管場所以外進行,需事先商得海關同意。運營人要求海關派員駐場監管時,需商得海關同意,並向海關無償提供必需的辦公場所及必備的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