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空難的索賠路徑
縱橫
縱觀國際和國內的空難人身損害賠償事件,大多數遇難者家屬在啟動訴訟程序前即與航空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在進入訴訟後,大部分案件也能達成和解。
據相關人士介紹,空難訴訟法院判決的很少,大約99%能達成和解。因為訴訟風險的存在、舉證責任的困難,以及訴訟耗時較長,跨國訴訟更是如此,一般的乘客家屬最終選擇和解。航空公司在拿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後,也希望盡快消除負麵影響,會給予家屬比法定數額略高的賠償。
以法航空447航班失事事件為例,負責這起事件中一名中國乘客善後事件處理的人士介紹說,法航確定失事航班的乘客名單後,其駐中國有關負責人即找到這名遇難乘客的單位,希望協助做家屬的工作。事發後,家屬先是被安排住進航空公司安排的酒店,後被接到巴西和法航總部參加吊唁和慰問活動。在法國,法航與遇難者家屬就有關善後事宜進行了初步商討。
法航事件後不久,即有中國、法國和美國的律師聯係家屬,希望代理家屬處理賠償事宜。中國律師由於不能在法國執業,還會找國外律所合作。雖然當時空難原因尚未查明,律師們已經提出了不同建議,比如除了起訴航空公司,是否起訴飛機製造商、零部件供應商等。
同大部分遇難家屬一樣,法航447航班的中國遇難者家屬選擇了與法航達成和解協議,家屬同意放棄針對法航及其他可能的責任主體的權利訴求和補償。一年後,法國民航安全調查分析局公布了事故最終調查報告,認定飛機失事的主要原因是飛機技術故障和人為操作失誤。
因失事原因、空難發生地、乘客國籍等不同,賠償金額會有較大差距。原因在於《蒙特利爾公約》隻是一個框架,具體問題還需根據實際情況,來適應不同國家的國內法律。美國、歐洲一些國家等主流的賠付計算方法是“餘生收入法”,即死傷者的年收入(現有的和將來可預期增加的)×預期壽命的年數(一般到60歲)-死傷者自己的開銷和稅款:實際賠償損失的數額。至於空難和解的最後數額,則需要保密。摘自《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