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滿20年要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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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包括沈陽、青島、濟南等在內的全國不少地方,陸續出現公墓20年使用期屆滿,麵臨續收護墓費的問題。逝者還要20年一“交租”?這一話題引發了社會關注。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此前回應明確,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有關,一般為50年或70年,20年是指護墓費的繳費周期,而並非使用期限。民政部1992年發布的《公墓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經營性公墓的護墓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20年。與此對應,北京、江西等地的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一個使用周期均為最長為20年,期滿後須續租。
民政部此前表示,繳費周期定為20年,是出於保護群眾利益和方便群眾繳費的角度提出的。但不少居民對墓地20年一“收租”的做法頗為反感。有網友說,“死有所葬、入土為安”是最基本的殯葬倫理,現在墓地每隔20年便要被“催費”一次,否則便將被視為“無主墓”的做法,讓死者難安。
殯葬專家喬寬元指出,大城市土地資源緊缺,對墓穴設定一個使用周期是很有必要的,但期限的製定必須考慮百姓的接受程度。記者查詢發現,現行《殯葬管理條例》對使用年限期滿後是否應予續期、如何續期、是否收費及按什麼標準收費等則沒有作出任何規定。這也給到期墓地的處理帶來了難度。(本報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