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土地管理(1 / 3)

台灣省土地管理

台灣省位於祖國大陸架東南緣100多公裏海麵上,東海和南海之間,東臨太平洋,南界巴士海峽與菲律賓相隔約300公裏,西隔台灣海峽與福建省相望。全省由台灣島、彭湖列島、釣魚島、赤尾嶼、彭佳嶼、蘭嶼、緣島等島嶼組成,共有大小島嶼88個,稱為多島之省,麵積3.6萬平方公裏。台灣省是中國與太平洋地區各國聯係的交通樞紐。

▓土地資源利用概況

台灣省包括本島、澎湖列島及其他屬島,共88個大小島嶼。本島東西最大寬度為144公裏,南北長394公裏,麵積為35989.76平方公裏(含海塗128.54平方公裏)。境內山地和丘陵地占總麵積的三分之二;平原和盆地占三分之一,大多分布在西部沿海。全島海拔3000米以上的山峰有62座,海拔在100米以下的土地僅102.4萬公頃,占28.4%。主要平原是:

台南平原:北起彰化,南至高雄,長約180公裏,東西最大寬度43公裏,麵積約4550平方公裏,海拔均低於100米。

屏東平原:以屏東市為中心,向四周延展,南北長50公裏,東西寬25公裏,麵積約1160平方公裏。

宜蘭平原:在本島東北部,東依太平洋,莫高山,麵積約320平方公裏。

台東平原:位於中央山脈與台東海岸山脈之間,南北長約150公裏,平均寬度不到5公裏,兩側地勢陡峭,麵積約700平方公裏。

台灣盆地很多,麵積大的主要有兩處:台北盆地:麵積約200平方公裏。台中盆地:以台中市為中心,南北長39公裏,東西最大寬度16公裏,麵積約500平方公裏。

台灣《土地法》規定,土地分建築用地、直接生產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土地四類;類以下分目。建築用地包括房屋、機場、碼頭、軍事設施、公園、公墓等;直接生產用地包括農地、林地、牧地、礦山、鹽田、水域等;交通水利用地包括道路、溝渠、河湖、港灣、堤堰等;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

耕地大部分分布在上述四個平原和兩個盆地地區,現有耕地麵積近90萬公頃,約占土地總麵積的四分之一左右。

林業資源豐富,本島森林麵積186.4萬公頃,占全島總麵積的52%。

全省人口2100萬人。人均占有土地2.57畝,為全國人均占有量的22%;人均耕地麵積0.64畝,為全國平均數的40%,人均林地麵積1.33畝,為全國平均數的48%。全省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公裏583人,為全國平均密度的4.3倍。土地資源相對更為缺乏。

城鎮用地,根據台灣一九九一年425個都市計劃區土地使用分區麵積統計,彙總麵積為4381.58平方公裏,占土地總麵積的12.2%,區內人口1571.38萬人,占總人口76.4%,每平方公裏人口密度為3586人。如扣除區內農業區、保護區和未分區使用的麵積,城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和其他計劃用地麵積合計1999.67平方公裏,為計劃區總麵積的45.6%。

台灣把人口數量在2萬人以上的市鎮稱都市,其中第一類為地區首府,即台北市;第二類為主要城市,如高雄市、台中市;第三類稱為次要城市,指人口達10萬以上的城市;第四類是小型城市,人口在2萬—10萬之間的市鎮。全省現有2萬人口以上的城市425個,10萬人口以上城市29個,城市人口約1100萬,占全省人口半數以上。

▓土地製度和政策法規

一、土地問題與政策

台灣省人稠地窄。省政府接管了日本人占據的田地,收歸公有。其中:前日據總督府所有地、日軍事用地、日人公司土地及日人私有地均收為國有地;前日本移民村土地、河川沙測墾熟地及前台灣“拓殖會社”社有地均劃歸省有土地;接管日據時期州廳所有土地劃為本市公地;接管日據時期街莊所有土地則為鎮有公地。以上四種公地,共17.6萬公頃,約占當時全台耕地總麵積的21%強。除軍用土地不作耕地外,其餘大部分日本人包攬轉租給農民的耕地,地租高達全年總收獲量的55%。在接管後,土地分配不均,租佃條件苛刻的狀況並無根本改變。當時,國人所占土地也有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地主手中,據一九五二年統計,在總農戶中隻有35.1%是自耕農,其餘是半自耕農、佃農或雇農。台中縣的地租已高達正產物收入量的59%,還有的地區實行“鐵租”,即不論豐歉,都按約定租額繳納。此外,還有“二地主”的盤剝。更由於一九四八年後國民黨官員、軍隊、巨商大量遷台,人口劇增,土地矛盾日益嚴重。同時,因農業政策失當,國土規劃效率不彰,都市計劃不切實際,造成的土地利用不當,收益有限;土地兼並壟斷,貧富不均,社會不平。國民黨當局終於認識到土地問題如不解決,社會不安定,經濟不發展,就沒有生存空間,被迫進行了土地改革。

一九四九——一九五三年台灣省進行的土地改革,主要內容是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與“耕者有其田”三項政策。所謂三七五減租,是規定耕地地租最高不得超過一九四八年正產物全年收獲總量的37.5%,同時免除預收地租及押租。公地放領是將日本投降後政府接收的公地放給承租公地的現耕農、雇農、佃農,使之成為有土地所有權的自耕農。一九五三年頒布了《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農戶隻能保留標準水田三甲(折合成2.9公頃),超過部分由政府征收,轉放給現耕農民承領。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台灣第一次土地改革。它對台灣地區後來的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五十年代及六十年代,台灣由農業經濟轉向工業經濟,致力於工業化,基本未受土地問題的困擾。

七十年代,台灣地區工商業快速發展,經濟起飛,建築用地激增,地價暴漲,土地投機盛行,環境也遭到破壞,土地問題再度出現。一九七三——一九七四年,台北市房地產價格上漲了一倍半,一九七五——一九八四年間又上漲了近二倍,一九八七——一九九○年再度上漲二倍至三倍。大量耕地被炒賣、囤積、荒廢,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而公共設施與經濟建設很難取得土地,不得不延緩建設計劃的實施。由於土地成本過高,又影響了開發投資者的積極性。因此,可以看出,台灣的土地問題,在光複初期主要是分配不均,進入八十年代以後,則除分配不均外,主要問題是供應嚴重不足,以及人為投機炒作造成的地價暴漲。第一次土地改革時所采取的措施,對解決後來出現的問題已無濟於事,需要研究新的對策。九十年代,鑒於社會、經濟、政治結構的蛻變,各界對國有土地管理日益重視,為配合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亟須遏製土地價格暴漲,有效解決各項建設所需土地及民宅興建用地問題。因此,提出公有土地盡量保持公有,暫停標售,隻租不賣,優先提供作為公共設施之用。這是當前台灣公有土地管理政策質量的基本概念。

二、土地法規體係

台灣地區現行土地法規由基本法規、單行(分類)法規和關係法規三大部分組成,基本法是《土地法》及其施行法和《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單行(分類)法規涉及各項業務,有地籍測量類、土地登記類、規定地價類、地權調整類、征收撥用類、公地方域類、土地使用類、土地賦稅類等。關係法規有民事、戶政、財金、農業、交通、環保、交易、經濟建設、營造建築等方麵的法規。

台灣的《土地法》是一九三○年國民黨政府在大陸頒布並經一九四六、一九五五、一九七五年三次修訂的。現行《土地法》分為5編,25章,共247條。第一編總則,分設法例、地權、地權限製、公有土地、地權調整5章;第二編地籍,分設通則、地籍測量、土地總登記、土地權利變更登記4章;第三編土地使用,分設通則、使用限製、房屋及地基租用、耕地租用、荒地使用、土地重劃6章;第四編土地稅,分設通則、地價及改良物價、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土地改良物稅、土地稅之減免、欠稅七章;第五編土地征收,分設通則、征收程序、征收補償三章。一九三五年四月,國民黨政府又公布了《土地法施行法》,並於一九四六、一九九○年進行過二次修改,現行《土地法施行法》分5編61條。

從台灣《土地法》的內容和性質來看,它有確定土地所有權和它項權利的發生、變更及喪失等實體規定,又規定了土地權利變更的程序,因而屬於實體法與程序法混合法規;它既有對等性法律關係條文,又有非對等性法律關係條文,前者多屬私法性規定,後者多屬公法性規定,因此又是公法和私法混合的法規;由於土地法規不僅以權利義務為調整對象,同時又以科技原理、法則作為操作規範,因而又屬於權利義務規範與科學技術規範混合的法規。

一九四九——一九六○年,台灣當局為解決政治、經濟多方麵問題先後製訂了公地放租、耕地減租、公地放領與耕地放領等等法規,對振興農業,發展工業,建立工、農業互助互動經濟體係起了很大作用。一九六一——一九八一年,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出現城市住宅供應問題、地價上漲問題,城郊都市化問題、工業用地開發問題、農場經營規模擴大問題等等,遂製訂了《平均地權條例》、《都市計劃法》、《市地重劃辦法》、《農地重劃條例》等等法規。一九八二年後,台灣政治社會活動重心偏於權利結構調整與權力再分配,對有關民生和經濟秩序的土地問題未予重視。這一時期出現了房地價大幅攀升,生產事業資金轉入房地產,出現產業空動化種種問題,本需要製訂一些法規加以約束,但不是被擱置,就是被凍結。台灣學者稱這一時期是台灣土地法規冬眠時期。

台灣地區的單行分類法規,依所規定的客體可分為農地立法、市地立法及天然富源地立法三種。農地立法如《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農地重劃條例》等等;市地立法如《都市計劃法》、《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等等;富源地立法有《森林法》、《礦業法》等等。依各項法規在台灣土地法體係中的位階,分法律、法規和規章,法律由“立法院”通過,“總統”頒布;法規由“行政院”公布或“行政院”核定公布;規章由“內政部”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