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包括所有教育費用嗎
健康家園
問:
張某是公務員,趙某是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兩人5年前離婚。離婚時雙方約定,8歲的孩子和女方趙某共同生活,女方負責孩子的吃穿等生活費用,男方張某負責孩子的教育費和小病的醫藥費。大病的醫藥費由張某、趙某共同負擔。離婚後,雙方如約履行。為了“尋求高起點”“不輸在起跑線上”,趙某把孩子送進了一所私立小學,並給孩子買了學習機、筆記本電腦等,張某支付了不菲的教育費用。最近孩子要上初中,趙某給孩子擇校,要給孩子補課,要張某支付擇校費、補課費。同時要給孩子買智能手機,也要張某出錢。張某去年再婚,如今孩子出生,生活負擔加重,擇校、補課、買手機等費用他沒有再支付。請問法律可否強製他支付?
答:
撫養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盡的義務,撫養費是依法應支付的費用,它包括教育費。就離婚夫婦的撫養義務的負擔、教育費的支出,《婚姻法》第三十七條有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七條、在《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中規定得更加具體:“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上述規定,教育費、生活費的支出,應當在“必要”的範疇內。超出必要範疇的擇校、補課、買電腦和手機等教育費用,不應屬於法定的必須支付的範圍。這類費用的支出,主張的一方應與另一方協商。張某如不同意支付這類費用,法律不能強製,趙某如果堅持,相關費用應由趙某自己負擔。此外,如張某帶孩子旅遊,這類費用也不能納入孩子的生活費強行讓趙某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