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納稅申報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等。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根據不同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一)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二)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
(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四)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二十七條 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麵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