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管理,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資金融機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以下簡稱外資銀行);
(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
(三)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以下簡稱合資銀行);
(四)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外資財務公司);
(五)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合資財務公司)。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地區,由國務院確定。
第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外資金融機構的正當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本地區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