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1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第二條 營業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營業稅稅目稅率表》執行。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納稅人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以下簡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外彙結算營業額的,應當按外彙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二)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遊,在境外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三)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四)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五)外彙、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六)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

(一)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四)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