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八條 納稅人營業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
第九條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第十條 營業稅由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二)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三)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 營業稅納稅地點: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三條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營業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征收營業稅,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製定。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