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 / 3)

第十三條 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收費,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不征收營業稅:

(一)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所屬財政、物價部門以正式文件允許收費,而且收費標準符合文件規定的;

(二)所收費用由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自己直接收取的.

第十四條 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凡價外費用,無論會計製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並入營業額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五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一)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營業成本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六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納稅人按外彙結算營業額的,其營業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日的國家外彙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但金融保險企業營業額的人民幣折合率為上年度決算報表確定的彙率.

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選擇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

第十七條 運輸企業從事聯運業務的營業額為其實際取得的營業額.條例第五條第六項中所稱的其他情形,包括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在中國境內旅遊的,以收取的旅遊費減去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和其他代付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十八條 納稅人從事建築、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

第十九第本細則第四條所稱自建行為的營業額,比照本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條 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轉貨業務,是指將借入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將吸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資本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不屬於轉貸業務.

第二十一條 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二十二條 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經紀人的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二十三條 娛樂業的營業額為經營娛樂業向顧客收取的各項費用,包括門票收費、台位費、點歌費、煙酒和飲料收費及經營娛樂業的其他各項收費.

第二十四條 旅遊業務,以全部收費減去為旅遊者付給其他單位的食宿和交通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旅遊企業組織旅客在境內旅遊,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其銷售額比照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確定.

第二十五條 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其營業額比照本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 條例第六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範圍,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二)項所稱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是指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

(二)第一款第(三)項所稱醫院、診所、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是指對患者進行診斷、治療和防疫、接生、計劃生育方麵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療用具、病房住宿和夥食的業務;

(三)第一款第(四)項所稱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曆的各類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