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1 /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2001年6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6號公布根據2002年12月2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麵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第四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采用規範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五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遞交日。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係人。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1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六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後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七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複權利。

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請求恢複權利。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期限。

第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涉及國防方麵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國防專利機構受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涉及國防方麵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移交國防專利機構審查,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國防專利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

除前款規定的外,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發明專利申請後,應當將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該申請之日起4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需要保密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並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專利法第五條所稱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僅其實施為國家法律所禁止的發明創造。

第十條 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本細則所稱申請日,除另有規定的外,是指專利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的申請日。

第十一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二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隻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三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隻能被授予一項專利。

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後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第十四條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除依照專利法第十條規定轉讓專利權外,專利權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人變更手續。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

第十六條 以書麵形式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一式兩份。

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申請專利的,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

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申請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除請求書中另有聲明的外,以請求書中指明的第一申請人為代表人。

第十七條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請求書中的其他事項,是指:

(一)申請人的國籍;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地的國家;

(三)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申請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其聯係人的姓名、地址、郵政編碼及聯係電話;

(四)要求優先權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

(五)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六)申請文件清單;

(七)附加文件清單;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有關事項。

第十八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技術領域:寫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屬的技術領域;

(二)背景技術: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有可能的,並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三)發明內容: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並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圖說明:說明書有附圖的,對各幅附圖作簡略說明;

(五)具體實施方式:詳細寫明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必要時,舉例說明;有附圖的,對照附圖。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並在說明書每一部分前麵寫明標題,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說明書的篇幅並使他人能夠準確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應當用詞規範、語句清楚,並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發明專利申請包含一個或者多個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說明書應當包括符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序列表。申請人應當將該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一個單獨部分提交,並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規定提交該序列表的計算機可讀形式的副本。

第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可以繪在一張圖紙上,並按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

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

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第二十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範圍。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後並置於括號內,便於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製。

第二十一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

第二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範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於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

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隻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並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隻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隻能以擇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並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第二十四條 說明書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公開內容的概要,即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和所屬技術領域,並清楚地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

說明書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明的化學式;有附圖的專利申請,還應當提供一幅最能說明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特征的附圖。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厘米×6厘米時,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過300個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二十五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該生物材料公眾不能得到,並且對該生物材料的說明不足以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實施其發明的,除應當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外,申請人還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一)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將該生物材料的樣品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可的保藏單位保藏,並在申請時或者最遲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期滿未提交證明的,該樣品視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該生物材料特征的資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樣品保藏的專利申請應當在請求書和說明書中寫明該生物材料的分類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稱)、保藏該生物材料樣品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申請時未寫明的,應當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六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依照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保藏生物材料樣品的,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將該專利申請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並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該生物材料的保證;

(三)在授予專利權前,隻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十七條 依照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提交的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不得小於3厘米×8厘米,並不得大於15厘米×22厘米。

同時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一式兩份。

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視圖或者照片,清楚地顯示請求保護的對象。

第二十八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時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

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的設計要點、請求保護色彩、省略視圖等情況。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樣品或者模型的體積不得超過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易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條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已有的技術,是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即現有技術。

第三十一條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並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提交有關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的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者發表,以及展出或者發表日期的證明文件。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列情形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

申請人未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聲明和提交證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要求優先權手續的,應當在書麵聲明中寫明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以下稱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書麵聲明中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的,視為未提出聲明。

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原受理機關證明;提交的證明材料中,在先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與在後申請的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不一致的,應當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材料;要求本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製作。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計算。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後一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於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後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

第三十四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申請人,申請專利或者要求外國優先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國籍證明;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營業所或者總部所在地的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優先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提出的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其中特定技術特征是指每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整體,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

第三十六條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稱同一類別,是指產品屬於分類表中同一小類;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並且習慣上是同時出售、同時使用。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應當將各項外觀設計順序編號標在每件使用外觀設計產品的視圖名稱之前。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後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以後出版的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八條 在初步審查、實質審查、複審和無效宣告程序中,實施審查和審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

(四)專利複審委員會成員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必須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和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後,應當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並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