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權力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離婁上》)這是中國古代儒家“德法兼用”、“德主法(刑)輔”思想的簡明概括。現在我們在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同時,又提出了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任務,這固然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也不妨借鑒先秦儒家“德治”的某些合理因素。其中一個重要思想是:德治的主要鋒芒,是要求執政者“為政以德”,以道德約束統治者的權力,規範掌權者的行為。本文擬就儒家的德治思想試作新探,並由此論及道德也可以成為一種權力,即社會權力,在一定範圍與程度上,可以起到約束國家權力的輔助作用。

 孔孟的“德治”

通常,人們在闡釋先秦儒家倡導的“德治”時,多是援引孔子的一句名言:“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以此說明儒家的德治,旨在以德化民,以德治民。誠然,孔孟言論中確有此意,但不能說明這是他們主張德治的主導思想。

隻要我們全麵考察一下孔孟關於德、禮、仁、義等大量言論,就不難發現,他們講德治,主要是針對統治者的。

孔子要求“為政以德”(《論語·為政》),下引皆出《論語》,不另注)“為國以禮”(《先進》)。他講“克己複禮,天下歸仁”(《顏淵》),“修己以安百姓”(《憲問》),“約之禮”則“可以弗畔”(《顏淵》),“禮讓為國”,則無往不順(《裏仁》),上好禮、義、信,則民莫改不敬服、不用情,如是則四方之民來歸(《子路》),以及“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顏淵》),“政者正也”(《顏淵》),“苟其身正矣,於從政乎何有?”(《子路》),“善人為邦百年,亦可以勝殘去殺矣。”(《子路》)……凡此等等,無不是對為政者而言的。

孟子強調“以德行仁者王”(《孟子·公孫醜上》)。他把孔子的德治思想發展為講“王道”、行“仁政”。孟子見梁惠王,勸他“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梁惠王上》)他認為“暴,其民甚,則身弑國亡,不甚則身危國削(《梁惠王上》)。他極力主張“以德服人”(《公孫醜上》),反對暴政。對那些不仁不義,殘民以逞的國君,孟子聲言“獨夫”可誅,暴君當伐。……這些也都更明確地將德治的主要對象指向統治者。

此外,荀子更直接論到以王道約束權力:“人主者,天下之利執也。得道以持之,則大安也,大榮也,積美之源也;不得道以持之,則大危也,大累也,有之不如無之。”(《荀子·王霸》)“行一不義,殺一無罪,而得天下,仁者不為也。”(《王霸》)。

至於對老百姓,先秦儒家的觀點則是:“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管子·牧民》)對他們主要是采取孔孟的“先富後教”的方針和“惠民”政策。孔子主張富民,“既富矣,教之。”(《子路》)孟子說:“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育妻子,樂歲終身飽,凶年免於死亡,然後驅而之善”,否則“奚暇治禮義哉?”(《梁惠王上》)這也就是所以“禮不下庶人”、“小人喻於利”的原由。孔孟講德治,主要不是向小民施教化,而恰恰是要求統治者“施惠於民”,即所謂“德以施惠。”(《左傳·成公六十年》)。

孔孟企望以德來約束君王權力,是有其曆史背景的。處於禮崩樂壞、天下無道的春秋戰國亂世,諸侯爭奪兼並,濫施威權,殺人盈野,民不聊生。孔孟基於民本思想,勸君王克己以“拯民於水火”,施仁政以收拾民心,實行王道以鞏固統治。當然,這在當時群雄爭霸的曆史條件下,不能不被視為迂闊之論;完全以德治,也是行不通的。他們遊說諸侯不能不以失敗告終。但這不並等於其“為政以德”、以道德約束王權的思想完全不足取。後世改朝換代之初,開國君主一般能吸取前朝權力腐敗的教訓,自覺以德律己,“欲專以仁義誠信為治”(唐太宗,《貞觀政要·仁義》),賢臣也不時以此進諫帝王,尚不失孔孟之遺風。曆代的“官箴”也是用來告誡官吏“為吏之道”,如《百官箴》《臣軌》《政訓》《為政九要》《禦製官箴》等等,主要是講為官應恪守的政治道德準則,以忠信仁愛、清正廉明、勤政敬業等等道德規範來約束各級官吏權力的專橫。

當然,漢唐以後,天下一統,德法兼用,“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唐律疏義》)。“德治”除保留了某些約束帝王的內容外,重心已轉移到以“三綱五常”教化小民,防民犯上作亂。宋明清代,更以禮教“吃人”,已漸失孔孟之初衷。

總的說來,孔孟德治著眼點在抑製王權,保民惠民;比之法家法治的嚴刑峻法、“以力服人”(《商君書·開塞》),矛頭主要是對付臣民,不是抑製,而是以法、術、勢擴張君王的統治權力,則儒家的統治策略要比法家開明得多。

關於孔孟主張對統治權力“約之以禮”、“以德行仁”的思想,日本法學家石川英昭似已有所覺察,他說:“儒家所主張的是統治者必須有德性”,“在儒家中,存在著抑製統治者權力的思想,以有德的統治者的存在為前提,也可以認為是監視行政官僚的行為的製度。”西方學者日爾內在《中國文化史》一書中也說:“如果某人認為儒學僅僅是為政府服務的官方意識形態,那就錯了。它恰巧經常是在官方對立麵的一個武器。”我國有的學者也指出:“體現著道德的‘禮’、‘樂’、‘道’對君主運用權力、對法律有著巨大的指引和製約作用。”不過這些看法都尚未得到進一步深入的研討與發揮。

道德權力是約束國家權力的輔助力量

以道德約束權力,這是一個新的命題。這個命題能否成立,涉及道德自身的特性,道德是否隻是內在的,還是也可以形成為一種外在的社會力量——社會權力,這種道德權力為什麼也可以作為製約國家權力的補充或輔助力量。

一、道德是內在性與外在性的統一

法學史上,康德是首先明確將道德倫理特質歸結為“內在性”,而與法律規範的“外在性”相對立。他認為法律調整人們的外部行為,道德則隻支配人們的內心活動的動機。後之學者大多以此劃分法律與道德的區別,如匈牙利現代法學家朱利葉斯·穆爾(JuliusMoor)斷言,道德規範“能否得以執行的保證,完全在於有關個人的內心”,而“不是外部的有形強製與威脅”。按照這種觀點,則道德隻能靠自律。這雖則是道德規範的一個重要特點,但加以絕對化則有失偏頗。

問題在於,道德不隻是隱藏於內心的信念,而必定要表現為外部行為。否則,道德就不會成為社會道德,就不具有社會意義,隻是山林隱士或修道士“獨善其身”的自我淨化而已。現代分析法學家哈特(HerbertL.A.Hart1907)雖然否認法律與道德的必然聯係,但他正確地指出,用外在性和內在性作為區分法律與道德的界線,是一種“嚴重的誤導”。他認為道德的重要社會意義在於它對社會成員的“重大的社會壓力”,“該壓力不僅促使個別情況下的服從,而且保障道德標準傳導給全體社會成員”。道德的“典型的強製形式是喚起人們對規則的尊重”,使之“受到其自身良知的懲罰”,或者進而受到社會加之他的反感、體罰,直到被摒棄於社會聯係之外。

道德的確不隻是屬於個人內在的心理,而是“良心”與“德行”的統一,是必然要表現於外的社會行為,必然要影響社會並受社會製約。這種製約主要是通過家族倫理控製、團體紀律約束、行業規範的遵從,特別是社會道德輿論的壓力,這些都是社會強製力。這種社會強製力,比之國家強製力,在通常情況下雖是軟性一些,要通過社會主體在外界道德壓力下喚起羞恥感、罪惡感而起作用;但在特定情況下,也會產生硬性的、強有力的效應,甚至更甚於法律製裁,因為法律強製力隻涉及人的行為自由或物質損失,而道德強製力則是深入內心的懲罰與折磨,“誅心”之輿論,決不亞於誅身。所謂“禮教吃人”(如所謂“餓死事小,失節事大”),“謠言殺人”(如30年代的中國電影明星阮玲玉之自殺),都是在所謂的“道德輿論”(實即反道德的毀謗或非議)下無法容身,走上絕路的。家族的宗法勢力甚至可以自行處死“不孝之子”,或將“不守婦道”女子“沉塘”,這都是在道德倫理名義下強製執行的。就道德力量的正麵影響力而言,公眾輿論對非正義的行為的口誅筆伐,也足以使惡行喪膽,缺德者下台。而先進人物的德行(如六十年代的學雷鋒)、執政者的表率(如解放初期共產黨幹部的優良作風),可以形成強大的社會衝擊波,轉變整個社會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