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的本質
所謂事物的本質,則指事物固有的、決定事物性質、麵貌和發展的根本屬性。它有四個方麵的特點:第一,是該類事物必然具有的最一般,最普遍和最穩定的共同屬性;第二,是該類事物區別於其他事物的特有或獨有的屬性;第三,對該類事物的多種其他屬性而言,則是規定和影響其他非本質屬性的根本屬性。也就是說,它是由該事物的特殊矛盾決定的,是該事物的其他一切矛盾的胚芽。第四,它是事物變化發展的根據。這是我們討論教育本質的基點。這裏的“教育”應指一切形態的教育,有意識和無意識的教育,人類社會產生以來的一切教育等。它是指客觀存在的自在教育或人參與了的教育,而不是人們自以為是教育的“教育”。在這裏,教育更多的隻是人與社會互動活動的一種客觀規定,不一定具有屬於自己的活動實體或機構。基於這些思考,我們認為教育的本質是個人主體與社會主體之間的精神文化和行為文化的相互傳承。個人主體指社會中的個人或個人組成的集體,從出生到死去,其主體性不斷變化。社會主體是由個人組成的群體社會或者社會的代表,如政府、教師、父母等。精神文化是人們在認識改造自然、社會和自身文化活動中產生的思想和觀念的總和,或以主觀觀念的形式承載於個人主體、社會主體,或以物化的形式承載於個人主體、社會主體之外。行為文化是人們在認識改造自然、社會和自身的文化活動中產生的主體的行為方式和關於行為方式的思想、觀念,或以主觀觀念的形式承載於個人、社會主體,或承載於個人、社會主體行為本身,或承載於物質形態中。所謂相互傳承,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來理解。
一、雙向傳遞與承受(注:閻誌民、雷克嘯有類似的觀點。他們認為教育是“傳遞知識和經驗的一種手段……一是把已有的知識和經驗不斷傳授給下一代,使人類文化成果逐步地積累起來,走向更高的水平;二是通過這種傳授活動,把人類已有的文化科學由少數人掌握變為多數人掌握,使之普及和推廣,從而使整個社會文化水平得到提高。我們稱這種活動為教育,是在最直觀的意義上從基本功能的角度指出教育的本質。”詳見閻誌民、雷克嘯:《對教育功能若幹問題的探討》,《求是》1991年第7期。)一是社會之於個人的傳承:社會主體根據自身發展(主要是社會穩定)的需要,把自己所擁有的某些精神、行為文化傳遞給個人主體,並使之主體化;個人主體根據自身發展(主要是適應社會)的需要,有選擇性地承受社會主義主體傳遞的精神、行為文化,並最終主體化。一是個人之於社會的傳承:個人主體根據自身發展(主要是自我實現)的需要,把自己擁有的某些精神、行為文化傳遞給社會主體,並使之主體化;社會主體根據自身發展(主要是社會進步)的需要,有選擇性地承受個人主體傳遞的精神、行為文化,並最終主體化。從全息的角度看,任何一教育,這兩方麵是同時結合在一起進行的。隻不過在不同的社會曆史條件和個體發展階段下,這兩者的比重是不同的。在人類社會早期和個體發展的前期,教育主要是社會之於個人的精神、行為文化的傳承,隨著社會曆史的發展和個體的不斷成熟,個人之於社會的文化傳承的比重逐步提高。但總的來說,社會之於個人傳承仍將占首要地位。這是因為,教育存在的根據,就是要通過傳承來消除個人與社會之間的精神、行為文化的差異和不協調來解決個人發展與社會發展的矛盾。在人類社會早期和個人發展前期,一般來說,社會主體的文化勢能比較高,較多地成為傳遞方;而個人主體的文化勢能較低,較多地成為承受方。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個體的成熟,個人的主體性和文化創造性的提高,個體越來越有可能具有某一些高於社會主體的文化勢能,成為教育的傳遞方,社會主體則成為承受方。
二、兩極複合主體多種形式
社會之於個人的傳承,從總的性質上來講是作為整體的社會對這一社會成員(正在社會化、不斷再社會化)的人個的精神、行為文化的傳承,但從具體的形式來講,則是作為社會整體代表的教師、家長、其他社會成員等以個人的形式或是群體的形式對作為社會成員的個人的個體、集體的形式的傳承,因而傳承的雙方都可能是多主體形式的。如集體傳遞者對單個承受者,集體傳遞者對集體承受者,單個傳遞者對單個承受者,單個傳遞者對集體承受者等。個人之於社會的傳承,從總的性質上說是作為社會的成員(多是已經社會化的)的個人對作為整體的社會的精神、行為文化的傳承,但從具體形式上看,作為傳遞者的個體既可以是獨立的人,也可以是少數個人組成的集合,作為承受者的社會既可以是整體的社會,也可能是社會的某一部分或某一個個。因此,個人之於社會的傳承具體形式同樣是多樣化的。我們區分社會之於個人的傳承同個人之於社會的傳承從根本上應以其總體性質為根據,而不能看其具體的形式。但一般而言,社會性質的主體是以個人主體的形式出現的。個人性質的主體、則一身二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