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綱領(1 / 2)

第三十二章 綱領

在《開放社會》於1945年出版後,我的妻子向我指出,這本著作並不代表我的主要哲學興趣,因為我主要不是一個政治哲學家。事實上我在該書導言中就已經這樣說過;但是她既不因這樣的聲明而感到滿意,也不因我而後又回到我原來的興趣上,即科學知識的理論上感到滿意。她向我指出,我的《研究的邏輯》早就買不到了,那時幾乎已被忘卻了;並且由於我在新發表的著作中采納了這本書的成果,因此迫切需要把它譯為英語。我非常同意她這個意見,但是沒有她多年來一再提醒,我是不會動手的;即使如此,又過了14年,《科學發現的邏輯》才出版;又過了7年,《研究的邏輯》德文第二版才出版。

在這些年間,我做了越來越多的工作,我想把這些工作用於《科學發現的邏輯》一書的姐妹篇;並且約於1952年我決定稱這部著作為《跋:20年以後》,希望它在1954年問世。

1956年,該書被送去出版,一起送去的是《科學發現的邏輯》的手稿,並且我早在1957年就收到了這兩本書的校樣。看校樣成了一場噩夢。我隻能看完第一本書,它於1959年出版,那時我的雙眼不得不動手術。此後一些時候,我不再能看校樣了,結果《跋》仍未出版,除了選錄一兩篇發表外。當然我的幾位同事和學生讀過它。

在這本《跋》中,我檢查和發展了《研究的邏輯》中討論的主要問題和解決辦法。例如,我強調我擯棄理論辯護的一切嚐試,並且我用批判代替辯護:我們決不能為一個理論辯護。但是我們有時能夠為我們考慮到批判爭論的狀況而優先選擇一個理論“辯護”;因為一個理論可以比它的競爭者更經得住批判。對此可以提出這樣的異議:一個批評者總得為他自己的理論觀點辯護。我的回答是:他不一定要這樣做,因為如果他能夠表明或者在一個理論內部,或者在這個理論和其他某個有意義的理論之間存在著意想不到的矛盾的話,他可以有根據地批判這個理論。以前,大多數哲學家曾認為主張理性就是指理性辯護;我的論點是,至少自從我的《開放社會》一書發表以來,理性是指理性批判。因此傳統哲學把理性觀念同最終的、可證明的知識聯係起來,而我把它同猜想性知識的增長聯係起來。我把猜想性知識的增長本身又同越來越接近真理。近真度或逼真性目趨增長的思想聯係起來。按照這種觀點,發現更接近真理的理論是科學家的目的所在;科學的目的是知道得越來越多。這包含我們理論內容的增長,我們關於世界的知識的增長。

除了重新陳述我的知識理論外,《跋》中我的目的之一是表明,我的《研究的邏輯》的實在論是一個可以批判或可以論證的觀點。我強調指出,《研究的邏輯》是一本實在論者的書,但是在那時關於實在論我不敢說很多。理由是我那時尚未認識到:一個形而上學觀點盡管是不可檢驗的,然而在理性上是可以批判的或可以論證的。我已經表明我是一個實在論者,但是我認為這不過是信仰的表白。因此我曾就我的實在論論證寫道,它“表示對我們世界規律性的存在的形而上學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