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組閣製,這種以私權力為重的製度,缺乏監督,出現問題,一下就是一窩。事實證明,在當前,我國還不適合這種製度。在監督密不透風的情況下,貪腐依然屢禁不絕,層出不窮,何況在這種無監督的環境中呢?況且,這種校長組閣製究竟能有多大作用呢?校長組閣後,教師就會歡欣鼓舞深受感動然後廢寢忘食殫精竭慮工作了嗎?校領導們就俯首甘為孺子牛然後鞠躬盡瘁死而後已了嗎?之後,一片歌功頌德,就再也沒有領導貪汙受賄,沒有教師體罰學生,沒有班主任收受家長禮金,沒有考試排名了嗎?這些問題校長能夠去解決?既然是校長解決不了的,那麼這校長組閣製也就是畫蛇添足了。
校長組閣製看似合理,卻沒有科學性,不適合學校的管理實際。學校的中層管理人員,不應由校長一人決定。而應通過公開競聘進行,這樣才能保證優秀的人才脫穎而出,進入合適的管理崗位,為其進一步發展提供有利的舞台,為提高學校的管理水平創造條件。而校長組閣製的實行,很容易讓這種公開的聘任製陷入人為的私情局限。校長對於中層管理人員的選擇難免會與校長個人情感以及性格偏愛掛上鉤,被任命的中層領導也很難擺正自己的位置,從而思想上附庸於校長,屈服於校長的意誌,在工作中出現一定的感情傾向。教師彈劾製也是不科學的,校長的過失應當通過正常的溝通渠道疏通,任何校長都不可能不犯錯誤,所犯的錯誤也不一定達到非要罷免的地步。教師彈劾權給校長負責製帶來了一定的阻礙,影響了校長的決策與管理。
學校管理不等於政權管理。其管理的手段與措施應適合學情校情,應遵從教育教學規律。學校的管理需要一定的製度保障,校長負責製與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是《教育法》對於學校教育教學管理的規定。校長負責製為校長進行學校管理賦予了權力,而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則創立了校長管理的監督體係,二者的緊密配合,為學校管理創造了基礎,也為學校的發展提供了保障。在此基礎上設立校長組閣製與教師彈劾製純屬畫蛇添足,不但起不到正麵的促進作用,而且還會引起一係列的矛盾與問題。
作為受教書育人規律製約的教育,應以領導班子的適當穩定實現對教職工利益的長期保護,實現教書育人公益事業的長遠目標。校長任職期滿或被解聘後。“內閣”也一並解散,且連任不超兩屆的做法,不符合辦學育人的規律,是以教育行政的強化來弱化學校辦學規律的操作製度,是有負麵作用的。校長卸任,“內閣”也解散的做法,是以一定的崗位施壓對人的職業底線作要求,不利於校長積極性的調動,更不利於優秀校長的成長和學校長期的製度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