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校長組閣”的四大缺陷(1 / 1)

“校長組閣”是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的一項重要舉措。它和校長負責製及教師全員聘用製一樣,都是努力從製度上使教育變好的一種積極措施。但它會不會也和校長負責製及教師全員聘用製一樣,在中國特色的教育現狀下淪為無可奈何的形式呢?會不會也如好多新舉措一樣,讓少數人激動一陣子之後,就又濤聲依舊了呢?

筆者一直以來都是“教育需要變革”的主張者、“教育亟須大變革”的熱情支持者。但鑒於過往的經驗,筆者對教育變革不得不持有謹慎的懷疑。依據理論和現實的思考與判斷,筆者的懷疑之一是:2009年8月,江蘇省睢寧縣在全縣推行中小學校長人事製度改革,麵向全縣教育係統公開選拔11所中小學“一把手”。這公開選拔11所中小學“一把手”,真的能保證其思想品行、學識能力、愛好誌向是讓多數老師信服的優秀者嗎?是不是又設定了報名資格必須是什麼什麼級別、有什麼什麼條件、什麼什麼樣的經曆?像這樣早已把真正的優秀者擋在門外的選拔還怎麼能選拔出真正的優秀者呢?如果再加上名義上公開實際上可能是在暗地裏早已做足了手腳,就算有幾個夠資格的人也別想有出頭的機會。筆者的懷疑之二是:從管理學角度來說,辦學自主權應該包括三個方麵,一是用人權,二是處事權,三是財物分配權。從用人權來看,它隻是有任命中層管理人員的權力,而沒有更大範圍更自主充分的聘用和辭退教師的權力。雖然《教育法》規定的校長負責製,校長有聘用和辭退教師的權力,但現實中是很難自主充分地實現的。從事權角度來說,校長連課程安排、教材選用都沒有足夠的自主權力。學校必須按部就班地按課程計劃和教材安排上課。從財物分配權來說,校長更沒有對全校教職工的工資待遇自主決定的權力。全校教職工的工資待遇是基本上已經由製度規定形成的,校長可自由支配的範圍很小。筆者的懷疑之三是:校長有權“組閣”,副校長和教導主任等職位可由新任校長確定人選。這很可能使學校成為用人唯親、用人唯奴的縱橫場,而不是用人唯賢的教育家大舞台。筆者的懷疑之四是:彈劾製在教師獨立組織缺失、教師之間長期缺乏廣泛交流和信任的情況之下,很可能會和好多法律一樣成為一紙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