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公選製校長不宜硬性“組閣”(1 / 2)

睢寧“新政”隻是全國現時公選校長舉措的一個縮影。近年來,全國有不少地方根據有關文件精神。推行了以中小學校長公選製、教師聘用製、績效分配製為主要內容的教育人事“三製”改革,其中有一共同特點,即把校長公選製作為改革的首選和關鍵。實踐證明,校長公選製的舉措,對於促進地方教育發展和民主建設,和諧幹群關係及提高教育管理質量。確已產生了明顯的效果。但改革總有一個漸進過程。校長公選製的推進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相對於傳統的校長任命製而言,校長公選製雖像一場疾風暴雨,但它仍不可能立即衝刷出一個全新世界,在追求較為完善的校長公選製建設上。還有較長的路要走。在此,公選製校長如何進行學校內部班子成員的配備,就很值得關注。睢寧的做法是,授權公選製校長“組閣”。筆者認為,這種“組閣”,不妨“如法炮製”,以公選製校長“自身”所走之“道”,治於“閣員”之身,對副校長和教導主任等也推行“公選製”,如此產生的“閣員”才可能有較好的執行力。才有利於學校管理和發展。

一、為什麼公選製校長“組閣”應該“如法炮製”?

其實這個問題的答案就在校長公選製本身的優勢上。現行的校長公選製,原則鮮明,視野寬闊,方式公道,堅持幹部路線和用人標準,堅持把群眾公認作為最重要的依據,堅持把公平競爭作為最主要的方式,堅持把民主參與貫穿於全過程之中,能夠為擁有教育理想、社會責任感和個人成就追求目標的人提供平台,在公開選拔程序和規則的同時,把具體標準交給群眾,讓更多的普通人廣泛參與,使所有符合基本條件的人員都有同等的機會展示才華、參與競爭,注意考察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真正變“伯樂相馬”為“賽場選馬”,大大激發了廣大教職工的參與熱情,樹立了良好的用人導向,是對傳統校長選任方式的重大突破和根本轉變。如此產生的校長,應該能擺正自己的職業“本位”和服務“主體”,以真正的“教育家”氣度來“看好自己的園,種好自己的田”。正因為如此,公選製校長在校內“組閣”上,也就應該使自身所走之“道”發揚光大,使其自然延伸到校內“閣員”的選任上,而不適宜進行新任校長的所謂一般性“確定”。

具體原因主要為:1、相對於以往不少地方的學校副校長和中層幹部都是由地方組織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考察任命而言,公選製校長確實有了“組閣”權,但這種權力一旦簡化為校長自行“確定”“閣員”。就會違反“群眾公認”、“公平競爭”和“民主參與”的基本思想,如此產生的“閣員”,直接失去了群眾基礎,領導力和執行力的施展也就無從談起。2、一所學校的公選製校長的來源地不同,有校內外乃至更大範圍上的區別,不可能對下屬人員的綜合素質尤其是“從政”素質了如指掌:即使是本校產生的公選製校長,他(她)對下屬的情況掌握也可能有其曆史的局限性。3、公選製校長自行確定“閣員”,仍可能存在任人唯親的弊病。公選製校長雖然明顯有其個人的高覺悟,有其行政上的“鉗製性”(如麵臨被考核重壓乃至被彈劾的風險),有其經濟上的“刺激性”(如高薪獎勵的正麵刺激和被考核不合格時的工資按比例扣發的反麵刺激),但由於人情的衝擊或現時其他因素的掣肘,有時仍不免冒著“犯戒”“犯忌”的危險而出現用人的無原則,雖然可能對教學核心部門的用人嚴格把關,但對其他部門的用人就可能放鬆警惕,以致出現“組閣”的“短板效應”,影響育人全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