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法定存款準備金政策的有效性分析(2 / 2)

由統計數據可知,2008年1月至2012年9月CPI大體一致,在2009年初以前一直處於100以上的水平。物價指數在2009年有明顯回落,但從2009年末起重拾上升趨勢,CPI新的峰值出現在2011年3月。從2011年12月起,物價指數開始回落。

對比存款準備金率變動和CPI走勢可以發現,2010年末至2011年末上調存款準備金率的時候物價指數總體處於上升趨勢, CPI始終處於100以上水平。2011年末到2012年5月存款準備金率下降的時候物價指數也隨之下降。可見,頻繁調整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政策並沒有穩定物價。

二是經濟增長。所謂經濟增長,就是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必須保持合理的,較高的速度。2006~2008年,GDP增長率呈現上漲趨勢,2008年後增長率開始下降,2009年降到最低點,此後開始回升。2010年增長到最高點12.1%,從2010年至今處於平穩降低趨勢。2010、2011年上調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目標為抑製經濟過熱,連續上調12次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2011、2012年下調法定準備金的目標為促進經濟增長,GDP仍處於降低趨勢。總的來看,不能認為上調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很好地達到了使國民經濟保持合理的,較高的速度增長的目的。

綜上所述,從中間目標和最終目標來看,我國央行近年調整法定準備金率的政策是低效的。

三、低效原因分析

(一)我國利率市場化程度不高

根據貨幣政策傳導機製的一般模式,法定存款準備金的作用機製是: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商業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商業銀行的信用創造量→貨幣供應量→利率、金融資產價格→投資、消費→國民生產總值。我國利率市場化程度不高,因此當中央銀行運用法定存款準備金政策調整貨幣供應量時,導致利率不會隨市場供給狀況而變動,或者其變動幅度較小,從而降低了法定存款準備金政策的有效性。

(二)法定存款準備金政策自身缺陷

我國雖然規定商業銀行及其他吸收存款貨幣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都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繳納存款準備金。但是,難免會存在大量金融監管體係以外的金融市場;同時,與很多西方國家實行的零準備金率相比,我國目前的法定準備金率明顯過高,金融機構為了降低成本、增加盈利,必然會通過各種即溶創新來規避存款準備金製度的約束。因此法定存款準備金政策的效力會大打折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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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廉曉宇(1992-),女,山東省濟南市人,本科學曆,研究方向:金融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