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我國基金市場治理架構、發展模式、投資者結構(2 / 3)

(二)發展模式問題

長期以來基金行業的發展是以規模為核心,以公募業務為主要業務(截至2013年10月底,我國境內基金管理資產合計39058.50億元,其中管理的公募基金規模28133.35億元,非公開募集資產規模10925.15億元{2},以“大而全”為主要的發展模式。追求規模擴張一直是我國基金業發展的戰略目標之一,通常認為基金業存在規模經濟,運營成本與規模之間存在顯著的負相關關係,而收入則隨著基金規模同比增加。但是此消彼長,銷售能力的擴張是以影響產品設計和投資研究能力的正常發展為代價的,基金產品以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高風險品種為主,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等低風險品種所占份額很小,產品結構不均衡,缺乏創新產品,最終導致了基金公司市場銷售能力強大,產品缺乏特色,無論是大公司還是小公司,其主要的差異隻在於規模而不是其他,真正具有核心競爭力,為投資者認同的基金公司少之又少。

(三)投資者結構問題

長期以為,中國基金市場一直以中小投資者為主。根據基金市場發展的現狀,從2000年起,中國證監會提出“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並將其作為改善資本市場投資者結構的重要舉措,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保險、社保基金以及企業年金等機構投資者逐步進行資本市場,初步改善了資本市場的投資者結構和各類機構投資者發展不平衡的局麵,但總體而言,投資者結構還是不合理,機構投資者整體規模偏小,發展不平衡,保險公司、全國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其他類型機構投資者參與不足。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基金投資者賬戶數為22717.42萬戶(有效賬戶數為7635.717萬戶){3},從賬戶結構看,基金個人投資者有效賬戶數占比為99.99%,個人投資者占絕對多數。根據近幾年基金投資者情況調查分析報告統計數據顯示,基金個人投資者賬戶總數及有效賬戶總數所占比例均在99%以上,人投資者持有份額占比均在80%以上,我國目前基金市場無論是賬戶數量上還是持有份額上,個人投資者的比例相對較高,機構投資者的比例相對較低。

二、想法和建議

(一)將基金治理結構的完善作為一種製度創新的過程

基金治理結構實際上涉及到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委托代理關係下的一係列機製安排,而其不斷完善則類似於一種新的組織形式的推行及其相應規則的建立,因此基金治理結構完善的過程應屬於一種製度創新的過程。然而,基金治理結構的完善作為一種製度創新的過程,既需要政府的推動,也需要基金管理公司的創新動力。具體來看,不論是從設立獨立受托人委員會製度,以使得基金投資者利益具有切實有效的載體,到保障基金托管人的獨立性、從立法角度將基金托管人的各項監督職責法定化、明確化,以強化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職能;還是從建立寬鬆的基金設立準入機製,以發揮基金市場的競爭約束作用,到建立健全基金法律法規體係並加強執法力度,以強化基金監管,政府都是有相當大的發揮空間的。但是關於基金管理公司本身層次的治理,如內控機製的設置、激勵機製的完善,則要更多地取決於基金管理公司自身的創新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