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中存在的問題及政策建議(1 / 3)

淺談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中存在的問題及政策建議

銀行分析

作者:趙峰

【摘要】近年來,銀行理財業務發展很快,無論從產品種類上,還是從發行規模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作為一項前景廣闊的新興中間業務,不僅給銀行帶來了可觀的中間業務收入,也有效地拓展和穩定了客戶群體,促進了負債、托管、谘詢顧問等業務的發展。但是,我國商業銀行的理財業務自開辦以來就一直存在著諸多問題,本文分析了當前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存在的主要問題,並提出了相應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問題政策建議

一、目前銀行理財市場所呈現的特點

根據2011年銀行理財產品的統計數據,銀行理財市場發展呈現出幾個特點:一是由於國家信貸管製更趨收緊,銀行理財產品銷量增長迅速。二是短期和中期的理財產品銷量占了很大的比重,期限在三個月以下的理財產品銷量占到60%,三個月到六個月的理財產品銷量也有所上升,六個月至一年期的理財產品銷量有下降趨勢。三是國有商業銀行在理財市場拓展提速明顯,股份製銀行同樣發展迅速。四是理財產品的收益主要與利率期限結構相關,並且理財產品以組合類投資產品為主導。從各機構的統計數據來看,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可謂參差不齊,其中以工商銀行的銀行理財業務在個人業務中占比達到60%為最高,招商銀行占到40%。而其他股份製銀行業務這個比例隻是5%左右,與外資銀行相比依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目前所存在的問題

(一)理財產品法律關係難以界定

由於金融創新的超前性、金融監管的滯後性,對理財產品的法律性質,理論界和實踐界均有不同認識。根據辦法的規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的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一般將理財顧問的法律性質定性為委托關係,在實踐中沒有太多的爭議;但是對於綜合理財的法律性質沒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明確,在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主要有委托說、信托說、存款關係說等幾種認識。之所以出現對理財產品法律性質不同的理解,是理財產品的交易結構和交易類型的多樣化和複雜性所決定的,尤其是保證收益和保本型理財計劃的出現給理財產品的法律性質帶來了一定的困擾。從理財產品的參與人、交易結構來看,大部分理財產品都具有委托合同關係的特征,但是對於保本或保證收益型的理財產品,其法律定性出現了一定的困難。既然委托理財從法律上屬委托代理關係,受托人在權限範圍內的行為後果不論是盈利還是虧損均應由委托人承擔,而保本或保收益條款則與此項原則不符,也因此導致了法律定性的困難,造成了學界和司法界對保本或保收益型理財合同有效性的爭議。

(二)專業理財人員匱乏

理財服務是一項綜合金融服務,對相關服務人員的要求非常高,不僅要求其掌握全麵嫻熟的銀行業務和恰當有效的營銷服務技巧,而且要求具備證券、保險、信托、稅收、房地產、收藏品鑒賞等領域的專業知識。但是,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理財人員多數從前台櫃員中選拔產生,經過簡單的相關知識培訓就走上工作崗位,專業素質有待提高。在國外進入理財服務行業要經過嚴格的資格認證,在獲得金融理財師服務資格證書後,才能被允許執業。

(三)商業銀行對產品信息標注不明確,對投資者造成誤導

商業銀行對產品信息標注不明確,這主要指的是在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中通常隻是標注一大堆的數據,而沒有明確的提示顧客可能預期所遭受的風險等級,即使有標注,也在很隱蔽的位置,作為投資者很難發現。不但如此不少銀行的理財銷售人員給投資者介紹產品時直接避重就輕,重點強調產品的本金相對安全以及預期收益率可以達到“XX%”,而對產品存在的風險以及最終收益可能為零卻隻字不提。這種銀行對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不足很容易給投資者帶來認識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