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製缺陷披露(2 / 3)

對此,筆者的建議是:一,相關監管部門應著手對一些典型行業進行調查,了解這些行業的具體運作特點、共性風險和行之有效的控製措施,並在此基礎上製定發布分行業的內控操作指南和內控缺陷認定通行做法,給出示範性模板,有助於企業內控缺陷披露工作的開展。二,財務報告層麵的內控重大缺陷可以通過量化標準予以認定,即根據缺陷對錯報的可能性和後果分別量化,從而判斷屬於哪一類缺陷。如采用以某一財務報表指標作為計算基礎,以該指標的一定比例作為衡量標準:營業收入潛在錯報≥營業收入總額的0.5%、利潤總額潛在錯報≥利潤總額的5%、所有者權益潛在錯報≥所有者權益總額的0.5%等。

(二)缺陷披露的動機不同

從企業內部動機來看,處於高增長時期的上市公司不希望披露重大缺陷,因為這會對公司聲譽造成不利的影響,基於自利原則,企業管理層存在掩蓋內控缺陷的動機;準備在近期融資的上市公司不希望披露重大缺陷,因為可能導致更高的融資成本。相反,新上任的公司管理層具有較強的動機披露重大缺陷,因為他們可以將內控建設不力的責任推卸給上任,並且樹立改善公司內控的形象;經曆財務報告重述的公司有強烈的動機披露重大缺陷,根據信號傳遞理論,以向市場傳達整改信息,避免將來再次受到市場處罰。企業在內控缺陷披露時可能麵臨著自我選擇問題。

從事務所的動機來看,新任的審計師並不會在披露問題上表現強勢,審計師披露重大缺陷可能導致其被上市公司解聘。相反,外部審計師質量越高,占主導地位的事務所更加關注自身的聲譽,因此在內控審計中會實施更加係統的程序,披露重大缺陷的可能性也越高;其次,占主導地位的事務所在人員培訓以及技術方麵投入的資源更多,這有助於其在審計過程中發現重大缺陷並予以披露;第三,占主導地位的事務所審計失敗產生的訴訟風險更大,因此一旦發現重大缺陷,有更大的動機要求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三)披露成本與收益的博弈

上市公司是否自願披露內控的缺陷,很有可能基於其成本與收益的博弈。基於委托代理理論:

從委托人角度,委托人主動檢查代理人是否如實披露企業內控信息所花費的成本為A,其發現內控缺陷所獲得的收益為B(主要為因發現內控缺陷而減少盲目投資造成的損失)。B>A時,委托人得到利益,有披露缺陷的欲望。

從內部代理人角度,其積極披露內控缺陷的成本為C(C包括兩部分:為披露內控缺陷而發生的調查、座談、穿行測試等相關成本;如實披露了企業內控缺陷而增加了來自企業外部的質疑和調查,企業訴訟成本的增加以及受到委托人的處罰和解雇等);假定不主動披露內控缺陷而且沒有被委托人獲知代理人所得到的收益為D。D>C時,代理人得到利益,沒有披露缺陷的欲望。

可見,企業內部經營者如實披露內控缺陷的主動性不僅受到自身披露成本和收益的直接影響,還受到企業外部投資者審查企業真實內控狀況所花費的成本和獲得收益的間接影響,企業在建立其內控信息披露製度時會綜合考慮以上各種因素的影響。

四、缺陷披露的經濟後果

(一)缺陷披露與市場反應

《一份報告引發的企業內控缺陷披露之惑》報道了因如實披露的內控缺陷被監管層發布,進而又被新聞媒體當作負麵典型廣泛報道,令披露的公司“很受傷”,由此也引發了企業對“要不要披露自身內控缺陷”的困惑。《分析報告》中有15家企業披露的內控缺陷被以“附表”的形式羅列,包括中國中鐵、中國南車、新華製藥等公司:中國中鐵在招投標、物資采購、勞務隊伍管理等方麵存在一般缺陷;中國南車存在尚未全麵開展IT審計活動、采購記錄或記錄不完善等缺陷;新華製藥則披露了子公司對客戶授信額度過大導致較大經濟損失一項重大缺陷。正是這個表格,使得眾多新聞媒體將焦點對準這15家公司。而這15家公司內控缺陷一經媒體宣傳,立刻成為企業的“負麵消息”被網絡鋪天蓋地轉載。

從監管的角度,監管部門將企業內控缺陷簡單羅列並公開發布,這種做法很容易讓企業陷入輿論漩渦,可能導致企業今後不願意披露內控缺陷或少披露,以減少負麵宣傳。因此我們建議財政部等部門在披露此類報告時應審慎,應當采取一定措施消除企業的顧慮,鼓勵支持甚至獎勵企業披露自身的內控缺陷,並加強對投資者的教育,為執行內控規範體係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從企業的角度,主動披露缺陷,一方麵意味著上市公司內控質量有問題,另一方麵說明其內控信息披露質量高。對此,應客觀看待。缺陷披露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不披露就一點問題也沒有,企業披露內控缺陷關鍵看其披露的質量和參考價值。對外披露的缺陷應該是對投資者製定決策、修正決策有產生影響,實際上起風險提示的作用,隻有較大可能偏離目標且危害程度較嚴重的缺陷才有必要對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