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擔負著企業集團的理財職能,目標是通過資本運營,保證資金供應。與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建立的是一種等價交換的關係,成員單位擁有獨立的財權,有完全獨立的資金使用權,是一種分權式的資金管理模式。而結算中心和內部銀行是企業集團的內部管理機構,不是獨立的法人,不具有法人效應,其行政管理色彩較濃,在集權管理的模式下不利於保持成員單位完善的治理結構。有些企業集團把結算中心或內部銀行看作是調劑所屬成員單位資金餘缺的“蓄水池”,而不是從整體上考慮其功能,造成結算中心或內部銀行受到的行政幹預較多,資金回籠困難,利息拖欠嚴重,影響了存款單位的積極性,使得有些成員單位對結算中心或內部銀行缺乏信任,截留資金以維護自身利益。
(二)財務公司的業務範圍廣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是企業集團的子公司,承擔著整個集團的資金募集、資金供應和投資以及為成員單位尋找項目資金的使命,享受金融機構的權利,承擔金融機構的責任,如:其結算沉澱資金存在銀行可以享受金融機構的短期存款利率,比結算中心或內部銀行在銀行的短期存款利率要高。結算中心或內部銀行是企業集團的一個部門,開展有關業務受到金融法律限製。在我國,成員單位在結算中心或內部銀行開戶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賬戶管理要求;吸收的“存款”資金不能付利息,在發放內部貸款時也不能收取借款利息;不能對企業集團外第三方進行融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可以通過同業拆借、發行債券等手段為企業集團開辟廣泛的融資渠道;通過買方信貸和融資租賃,注入少量資金,解決集團內部產品購銷等方麵的問題;通過為集團成員單位提供擔保、信息服務、資信調查、投資谘詢等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而結算中心或內部銀行難以直接開展。特別是對客戶融資的評估比較複雜,在業務量小的情況下還可以應付,業務量大以後就力不從心。
(三)財務公司管理規範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自身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其設立必需滿足《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要求的設立條件,如:母公司的條件、財務公司自身的要求以及從業人員的規定;在業務上接受銀監會的領導、管理、監督和稽核。結算中心或內部銀行屬於企業集團的內部機構,外部監管力量不足,缺乏市場壓力,內部管理比較薄弱。大多數企業集團實行的結算中心管理製度不能充分調動結算中心或內部銀行的積極性,不能充分利用信息資源,為企業管理者提供決策服務。因此,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接受企業集團和銀監局的雙重管理、雙重監督,因此,管理更加規範,能夠更加有效的防範風險。
五、結論
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未來的中國企業集團會越來越多的采用財務公司模式進行資金集中管理。與西方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相比,雖然我國的財務公司在短時間內取得了快速的發展,但還處於比較低的發展水平,無論是企業實力、經營管理、業務運作等微觀層麵,還是金融監管等宏觀層麵,都有很大的差距。作為新興的金融機構,我國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在發展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問題,究其原因也是多方麵的,值得認真的分析,而這些問題的研究和解決對我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進一步發展至關重要。
參考文獻
[1]袁琳,胡德芳.《結算中心案例研究》.經濟科學出版社,2004.
[2]杜勝利,王宏淼.財務公司一企業金融功能與內部金融服務體係之構建.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
[3]武克鬆.潑揮財務公司金融調控職能實現集團資產與資金雙向增值.《中國財務公司》,2004年第5期.
[4]中國財務公司協會.《財務公司基礎知識與實務》.中國金融出版社,2005年11月.
[5]王月欣.《現代企業集團財務控製研究》.經濟科學出版社,200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