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票據惡意抗辯的法律效果(2 / 2)

1.善意人地位繼承說。這種觀點認為隻有在持票人對於票據債務人與其直接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知曉的情況下才成立惡意抗辯,而對於間接前手與票據債務人之間的抗辯事由,由於被持票人的直接前手善意的切斷,而不能成立。因為此時的權利已經被洗滌幹淨了,幹淨的權利是無所謂切斷不切斷的。

2.屬人說。這種觀點認為惡意抗辯帶有強烈的屬人性,它是基於直接當事人之間的人的關係而成立的,而且是對明知會損害債務人仍接受票據的持票人成立的。雖然持票人的前手是善意的,但並不能掩蓋持票人的惡意,應當賦予票據債務人對這樣的持票人以惡意抗辯權。②

3.對以上兩種觀點的分析。第一種觀點的論述是不夠嚴密,從權利本身的屬性看,它是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③是無所謂被汙染之說。票據權利根本不存在幹淨或汙濁的問題,因為根據票據的文義無因性,隻要票據債權曾有效成立,即使基於原因關係發生抗辯,票據債權也仍然成立。第二種觀點認為人的抗辯具有屬人性是正確的。因為人的抗辯本來與票據或票據上的權利無關,而是基於票據債務人和持票人的票據外的關係以及持票人取得票據的情形所產生。但惡意抗辯中的屬人性是要有限製的,必須對其進行詳細的分解。

我國《票據法》第13條中的“前手”從製度適用上隻能解釋為直接前手,也就是說當持票人明知債務人於其直接前手的前手存有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時,票據債務人不得主張惡意抗辯。

對“前手”做限製性解釋的理由:一是票據流通的基礎品質是信用票據在流通過程中,隻有保證其流通的安全性,票據才能真正發揮其信用工具的作用。如果將“前手”做擴張解釋為所有前手,就等於擴張了惡意抗辯權行使的對象。在上例中,如果C為善意的,A不能向C主張惡意抗辯,但當C背書轉讓給D時,D由於知道A與B之間存在抗辯事由,如果惡意抗辯權可對抗所有“惡意”的後手,則D就會拒絕接受這張票據。這樣由於D的知情,使得C因善意取得的人的抗辯切斷的利益就會大打折扣,這張票據無法繼續流通下去,隻能由C進行兌現,這顯然阻礙了票據的流通,同時也擴大了票據收受人的注意義務,與票據法的立法目的相悖。

二是根據惡意抗辯構成要件,在認定惡意時,最主要的判斷標準是持票人的行為是否阻卻了票據債務人的抗辯。④在上例中,C因善意已經阻卻了票據債務人A的抗辯,使得構成惡意抗辯的客觀要件已不存在,在這種情況下,無論D是否為惡意,A不能主張惡意抗辯。由此可見,惡意抗辯權的屬人性應當限製為直接前手,不能擴大化。

注釋

①趙新華.《票據法論》,吉林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頁。

②董惠江.《票據抗辯製度研究》。

③梁慧星.《民法總論》(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頁。

④虞瑾.《論抗辯製度》,華東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第29頁。

作者簡介:徐政(1987-),男,華東政法大學2010級法律碩士(法學)研究生,任職於武警81師242團,研究方向:法律與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