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支付係統收費機製亟待發揮央行政策導向作用(1 / 2)

支付係統收費機製亟待發揮央行政策導向作用

工作研究

作者:萬慶

【摘要】本文通過分析目前我國支付係統收費機製在惠及社會公眾、傳導宏觀政策、貫徹市場原則等方麵存在的不足,就改進支付係統收費機製,使係統在傳導中央銀行政策,引導支付結算服務市場定價、貫徹市場原則等方麵更好地發揮的政策導向作用提出建議。

【關鍵詞】支付係統收費機製政策建議

現代化支付係統作為中國人民銀行建設、推廣的核心金融服務基礎設施,自運行以來,為銀行機構和金融市場提供了安全、高效、收費低廉的支付清算平台,對加快社會資金周轉、提高支付清算效率、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廣大參與銀行的高度認同。同時,由於目前現代化支付係統(以下簡稱支付係統)的收費機製相對單一,使係統在傳導中央銀行政策,引導支付結算服務市場定價、貫徹市場原則等方麵發揮的政策導向作用還不明顯,亟須加以改進。

一、支付係統收費機製的基本情況

支付係統分為大額實時支付係統和小額批量支付係統(以下簡稱大額支付係統和小額支付係統),均按照業務筆數向發起方收取。大額支付係統主要處理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大額貸記支付業務和緊急的小額貸記支付業務,采取固定費率製。小額支付係統主要針對社會公眾各種支付工具的使用,根據業務種類及係統處理的時間段不同,采用彈性費率製。

為充分發揮係統功能優勢,積極引導社會公眾使用支付係統,人民銀行總行先後下調了係統的業務收費標準,其中大額支付係統於2004年1月起,從上線之初按業務金額段計費調整為對每筆支付業務固定收費5.5元。小額支付係統於2007年1月1日起將業務包的基準價格由以前的5元/包調低至0.5元/包,下降了90%,14項具體業務收費標準也有較大程度下降,分別為0.1元至0.75元不等。為鼓勵參與銀行通過係統更多地辦理業務,小額支付係統對支票截留業務、小額支付係統銀行本票等創新業務製定了免收費政策,並對提供了普通借記、定期借記等業務的付方銀行提供了收費30%~50%不等的返還。

二、支付係統收費機製存在的問題

(一)與客戶實際支出不銜接,支付體係發展成果未能充分惠及社會公眾

由於支付係統收費的對象是各參與係統的銀行機構,廣大社會公眾並沒有享受到人民銀行對大、小額支付係統進行大幅降價的實惠。以社會公眾日常辦理最多的彙兌業務為例,按照《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價格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對客戶辦理的彙兌業務收費屬於政府指導價,各商業銀行按照國家計委2001年發布的《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製定電子彙劃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采取分段計費,最低5.50元,最高200元標準或以彙劃金額1%,50元封頂的標準收取。由於2萬元以下的彙兌(貸記)業務可以由小額支付係統處理,而2萬元以上的則隻能由大額支付係統處理,在此分別以一筆2萬元和20萬元的彙兌業務計算人民銀行收取商業銀行的費用及商業銀行收取客戶的費用。